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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录
莫持毒,持毒必被抓!
2018年2月,郭某乘坐合肥至北京西的某次列车,其携带的数包可疑物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经鉴定,红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6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绿色塑料袋内装棕色粉末重107克,检出咖啡因、巴比妥成分;黑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2.3克,检出海洛因、咖啡因、巴比妥成分。郭某归案后,警方对其进行了尿样检验,呈阳性,且有戒断反应。郭某对其为了自己吸食而持有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律师点评
郭某非法持有毒品上百克,属于持有毒品数量大,应当依法对其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
郭某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我国政府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政府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这两个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严禁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