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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取得患者家属同意,医院能否对患者进行手术?
现实困惑
胡某的妻子周某在县人民医院接受剖宫产,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的症状。医院了解到周某子宫受到过创伤,因此决定“必须进行切除手术,否则周某母子性命不保”。胡某认为爱人身体一直很好不可能进了医院就病危,是医院在故弄玄虚,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医院的内科、外科、血液科、妇产科的主任医生进行会诊,但胡某仍不肯签字。面对这种情况,医院主治医生联合签字并经院长批准,医生们对周某进行手术,周某产下一子,母子平安,医生们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医生们的做法合法,他们不仅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更挽救了周某母子的性命。本案中,面对周某生命垂危、母子性命悬于一线的关键时刻,周某的丈夫胡某对病情没有了解全面,对医院有错误认识,一直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医生们在履行合法手续后对周某进行抢救,他们的行为是正确的。对此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由此可见,紧急情况下法律赋予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下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