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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医疗行为导致事故的,应该找谁赔偿?
现实困惑
2019年6月14日,吴某因骑自行车与人相撞摔倒,起来后上肢刺痛且无法活动,还有一些水肿。吴某于一周内先后去了三家医院诊疗,但症状均无明显改善。一周后到市人民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颈髓受损,需要手术治疗。吴某认为他的病情之所以发展到需要手术的程度,与前三家医院诊断不明、延误治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是他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前三家机构的确存在诊断不明的过错,从而延误了吴某的治疗时机。但是,任何一家的行为均尚未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吴某应该如何主张赔偿?
律师说法
本案出现的情况在现实中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患者在多家医院就诊甚至反复就诊,出现的不良后果,既有原发疾病的因素,又有涉案医院的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医疗因素。在此情形下,法院应通盘考虑,对整个治疗过程中各接诊医院行为进行鉴定,确定各医院在造成患者伤害的结果中所占的“份额”大小,分清主次责任,以明确各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本案的情况,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可按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来处理,免得各个医院之间推诿扯皮,导致患者的利益无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