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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应该父还吗?
现实困惑
童某与安某(21岁)是好朋友。一日,安某看上一款手机,苦于身上没带钱,便从童某处借了2000元,并写有借条。后来,安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还钱的日子到了,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向安某的父亲讨债。那么,安父是否应替儿子偿还债务呢?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本案中,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童某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仅对童、安两人有约束力,安父依法可以不替儿子偿还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