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衣食住行——关系你我他的法律权益
一、购物与餐饮
在知名网站上买东西,最终没有收到货物的,可以要求网站赔偿吗?
现实困惑
周女士在一家知名网站浏览的时候,发现有个外地手机供应商正在该网站发布广告,声称打折销售某知名品牌手机。她早就想买那款手机,基于价格原因一直没有下定决心购买。此次她见价格十分便宜,且又是通过知名网站发布消息,于是联系了那个手机销售商,双方约定先行付款,款到发货。她按照约定将钱存入了对方的账号后,对方却迟迟没有发货。直到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过去,她也没有等到自己想要的手机。她怀疑自己被骗了,但不知道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
律师说法
周女士的问题是消费者在遇到网购纠纷时如何维权的问题。周女士与手机经销商约定了购买手机事宜,可以视为二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周女士付款而手机经销商没有按约定交付手机,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女士可以要求手机经销商返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手机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那么网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手机经销商对消费者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该手机供应商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先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