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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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导致开发商延迟交房是不可抗力吗?

现实困惑

程先生2018年9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开发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外,出现其他未能按期交房的情形时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2019年5月程先生仍未收到开发公司的入住通知,经催,开发商于2019年8月才向他发了入住通知书。程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以夏季多雨影响施工,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说法

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在本案中,夏季多雨是季节特点,是正常情况,不是不可抗力,开发商应该能够预见,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所以,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己的责任,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