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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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成也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吗?

现实困惑

外地来京工作的柳某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为他联系买房。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向柳某提供购房信息,柳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如果基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买卖不成,柳某也要向房屋中介支付佣金。后来中介公司为柳某找到一处房屋,柳某与房主很快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银行不准转按揭,双方无奈撤销了买卖合同。此时中介公司找到柳某,要求柳某支付5000元中介费。柳某以房子没有买成为由拒绝。于是中介公司将柳某诉至法院,要求柳某支付中介费用。柳某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吗?

律师说法

本案柳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柳某是委托人,房屋中介是居间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约定的“基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卖不成,柳某也要向房屋中介支付佣金”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据此,柳某不需支付中介公司报酬,仅需支付中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