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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同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时可以“同命不同价”吗?
现实困惑
周某的父母在城市里打工,她随同父母到市里上学。一天放学时周某与同班同学方某、林某等15人一起坐校车回家。途中校车与一辆卡车发生车祸,包括周某、方某、林某在内的10个少年当场死亡。卡车所在的物流公司对方某、林某的家人赔偿20万元,而周某的家人只得到9万元的赔偿金。物流公司的说法是死亡人户口不一样(方某、林某是城镇户口,周某是农村户口),所依据的标准不同。物流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规定明确了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受难者的死亡赔偿金,尽量做到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本案中,肇事卡车所在的物流公司进行赔偿时以受害人的户口为依据,采用不同的标准,造成同命不同价,这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流公司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加以改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