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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伤路人,“大雾”是免责原因吗?
现实困惑
苏某是北京的一名普通货车司机,有一次他送货到重庆。苏某知道重庆是有名的“雾都”,出发前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雾灯出现故障。但他想他已经开车多年,各种情况都曾遇到也没有出什么事故,一般情况下的雾,他是可以认清道路的,因此没有做什么准备就上路了。谁知到了重庆当地就出现大雾,因能见度过低,雾灯无法正常使用,撞上了驶入机动车道的人力三轮车。那么苏某撞伤他人,可以因大雾而主张免责吗?
律师说法
苏某不可以因大雾而主张免责。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总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大雾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苏某在上路之前已经发现防雾灯损坏,但没有修理,致使防雾灯在遭到大雾天气后无法使用。并且当大雾导致路况很差时,苏某完全可以采取停车的措施加以回避,但他没有采取这一措施,继续前行,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显然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