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夫妻婚内协议中一方在离婚时无条件放弃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邱某荣诉邱某娜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5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邱某荣
被告:邱某娜
【基本案情】
邱某荣与邱某娜于2010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19日育有婚生子邱某涛、2013年11月21日育有婚生子邱某铠。
2018年1月25日,邱某荣、邱某娜签订《婚内协议》,约定:男女双方……自结婚登记以来,夫妻双方感情总体良好,而今男方虽有赌博不良嗜好也有出轨行为但郑重承诺改正,女方也愿意给予男方机会,为维护家庭和谐生活,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协商,自愿就夫妻间前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五条对于婚生子抚养的约定,如将来双方离婚(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不论原因以及双方经济能力如何,婚生子的抚养权均归女方,随女方生活,男方自愿放弃婚生子的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随着婚生子的成长需求可以递增),直到婚生子可以独立生活为止。男方及男方父母享有探视权,每周可探视一天。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男女双方今后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并为此尽最大努力。因此双方承诺无条件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2018年3、4月份,邱某娜与邱某荣及邱某荣父母因自建房的租金收取及债务承担等产生矛盾,后双方分居。2018年6月初,邱某荣因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邱某娜离婚及处理子女抚养权等。
【案件焦点】
夫妻婚内协议中一方在离婚时无条件放弃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邱某荣、邱某娜均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且经本院调解无效,本院予以照准。对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婚内协议》,双方均未举证存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有其他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婚内协议》中双方约定真实自愿、具体明确的内容应认定为有效。关于婚生子邱某涛、邱某铠的抚养,邱某娜要求按照《婚内协议》的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己方抚养,但父母对子女抚养照顾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关于该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孩子的抚养问题。邱某涛、邱某铠自出生至父母双方分居,大部分时间均与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对孩子均有爱和关护。邱某娜主张邱某荣有长期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但举证证据仅能证明邱某荣确有参与赌博,邱某娜主张邱某荣曾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不适合抚养孩子,但该犯罪行为发生在十几年前,邱某荣被判处刑罚时尚不满二十周岁,仅凭曾被判处刑罚不能判定邱某荣不适合抚养亲生子女。邱某娜主张邱某荣婚内出轨并染上疾病、邱某荣因赌博大量举债高利贷、邱某荣母亲患精神疾病无法帮忙照看孩子等,但均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院认为由邱某娜直接抚养邱某涛、邱某荣直接抚养邱某铠、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用为宜。
【法官后语】
一、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实为权利和义务的复合
在离婚率逐年攀升的社会大背景下,少子化的趋势使得夫妻在离婚时常常发生争抢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实际上,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后由谁抚养子女指的是直接抚养,并非意味着孩子不随自己生活就失去抚养权。对未成年人子女来讲,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仍然是监护人,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双方虽不再同时行使直接抚养权,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这是另外一种间接抚养的方式。从父母的角度讲,是抚养未成年子女,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讲,被抚养的法律基础是子女拥有被抚养的权利,且该项权利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相对应。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且该项权利和义务并不与婚姻状态关联。因此,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抚养权,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等,都从法律上肯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而实践中,因深受中国传统抚育观的影响,夫妻更多地强调权利而努力争取对孩子的直接抚养,往往忽略抚养的义务属性。
二、夫妻一方不得以协议形式约定离婚时自愿放弃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放弃私法权利,但并非任何权利均可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复合属性,作为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缘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即对子女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供养、精神上关爱,保障必要的生活条件,使其健康成长,这是父母的天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本案中男女双方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将来双方离婚(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不论原因以及双方经济能力如何,婚生子的抚养权均归女方,随女方生活,男方自愿放弃婚生子的抚养权。很显然,该部分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应为无效。
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抚养权的裁判确定,一直强调“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贯彻该原则时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即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关注仍局限于“谁有权担任抚养人”,而非“谁担任抚养人对子女”最有利,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对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时应考虑其本人意愿以外,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均采用了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意见作为裁判归属的重要衡量标准,而没有赋予未成年子女应有的参与权与表达权。如本案中《婚内协议》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体现的仍是父母本位的思想,即只要父母对抚养权约定好(哪怕是放弃),可以不考虑子女的利益和意愿。这就违背了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抚养权确定的标准和依据。父母离婚时对孩子无论是心理、精神还是生活都会造成影响,应最大限度的考量孩子的利益。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黄建和 刘亚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