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进德民诉法攻略·金题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考区五 第三人(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

30.(2019仿真)甲对乙享有到期的金钱债权50万元,而乙拒绝履行债务。同时,乙对丙享有到期的金钱债权50万元,乙也怠于行使该项债权。基于此,甲向丙的住所地某市A区法院对丙提起了代位权诉讼。此后在诉讼过程中,甲又向某市B区法院起诉乙向其主张50万元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A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B.在甲诉丙的代位权诉讼中,A区法院可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在甲诉丙的代位权诉讼中,乙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该诉讼中去

D.在B区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A区法院应当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与当事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并无独立请求权,只是与其裁判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故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这是因为,代位权的成立必须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因此代位权诉讼需以债权人诉债务人裁判结果为依据。故D项正确。(ABD)

31.(2017-3-78)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解析】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共同的诉讼标的,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本案中,王强在确权诉讼中主张自己的部分产权,既反对李立又反对陈山,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可见,D项正确,C选项错误。(AD)

32.(2016-3-38)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解析】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共同的诉讼标的,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本案中,丁爽主张继承父亲全部遗产,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一与丁二分别为原告和被告。《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可见,B项正确。(B)

33.(2015-3-38)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共同的诉讼标的,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因此,D选项当选。(D)

34.(2019仿真)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的一审生效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丁公司作为该撤销诉讼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归责于其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该诉讼。B县法院对该撤销诉讼作出了一审生效判决,支持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丁公司又以该判决损害自己权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公司所提的撤销诉讼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被告,丙公司列为第三人

B.丁公司所提的撤销诉讼应当以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为被告

C.丁公司所提撤销诉讼的客体是B县法院作出的丙公司撤销之诉的一审生效判决

D.丁公司所提撤销诉讼的客体是B县法院作出的丙公司撤销之诉的一审生效判决和甲公司诉乙公司的一审生效判决

【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民诉解释》第298条之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本案中,丁公司旨在撤销丙公司诉甲公司、乙公司的撤销诉讼的生效判决,而非甲公司与乙公司购销合同一案的生效判决,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D项错误。(BC)

35.(2014-3-41)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可见,原则上并不中止执行。故A选项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时,针对原审诉讼裁判结果对第三人产生的不利效果,向法院提起的改变或撤销错误的原审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它是要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B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管辖。由此可见,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D)

36.(2011-3-80)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解析】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属于第三人的一种,第三人是案件当事人,有当事人地位。一般而言,它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辅助于原告或被告一方(通常是被告)参加诉讼。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够独立行使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提出证据等诉讼权利,因此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A项说法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B选项错误。且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上诉人是有条件的,即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被上诉人是没有条件的。故C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而且,法院调解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结案方式。所以,D选项正确。(BC)

37.(2011-3-97)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这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在本案中,陈佳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只有C选项正确。(C)

38.(2010-3-41)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解析】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其中,前者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后者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备原告的诉讼地位,是当事人。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故B选项错误。

既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是当事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本诉当事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或承认诉讼请求对原被告产生影响。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一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一种原告,任何情况下都有上诉权。故D选项错误。(A)

39.(2009-3-39)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诉讼方式和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这是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本题中,丙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此种第三人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本质上处于原告地位,如果法院依职权追加,则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处分原则。所以A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236条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故C选项正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是针对本诉原告与被告的独立的诉,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后,本诉原告撤诉,只是撤回了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应当独立进行,不受影响。因此,D选项错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