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解析
考区一 基本原则
1.(2014-3-37)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其诉讼行为应该符合守法、公正、诚实、守信的要求。该原则对诉讼参与人和法官都有约束力。A、B两个选项显然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民诉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C选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D选项说法院对证据进行任意取舍,则不合法。C选项正确。(C)
2.(2014-3-35)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A.检察监督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这是一道送分题。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其诉讼行为应该符合公正、诚实、守信的要求。上述两项原则都与平等内涵无关。所以,A、B选项都错误。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我国人民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限制。它与平等内涵也无关。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赋予外国的或无国籍的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原则对平等内涵只是略有体现,仅仅要求不同国籍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所以D选项也错误。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该原则涵括了所有当事人的平等,在四个选项中最能体现平等内涵。C选项正确。(C)
3.(2013-3-45)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同等原则的法律规定。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则是指当事人之间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所以A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见,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而自认是当事人针对事实的承认,与处分原则无关。另外,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之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可见,法院未必根据自认进行事实认定。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另外,变更诉讼请求确系处分原则的体现,因此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在支持起诉原则中,支持起诉的主体并不是当事人。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本身即作为原告,这不是支持起诉原则的体现。D选项错误。(C)
4.(2011-3-3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指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决定权,这体现的是处分原则,因此A选项错误。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这体现的是平等原则。B选项错误。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平等,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如原告和被告都享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等诉讼权利;第二,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是相对的,如原告享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则享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而同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之规定,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以,D选项正确。(D)
5.(2010-3-88)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在题干中,一审只提到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而一审的判决也仅仅只是对王某要求解决的婚姻关系问题作了判决。但是,二审判决却处理了三个问题:判决离婚、判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这就是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限定于原告诉讼请求之范围内,这体现了处分原则。所以二审判决违反了处分原则,A选项的表述是对的。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一审判决没有处理的问题,二审直接进行了判决。两审终审制意味着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通过上诉进行救济,因此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再上诉救济。但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却只进行了一次审判,所以违反了两审终审制,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奉行两审终审制,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中都有辩论的权利和机会。前已述及,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违反两审终审制通过一次审理就作出了终审判决,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一次辩论机会。所以,B选项正确。
题干中没有涉及回避制度,所以D选项错误。(ABC)
6.(2008-3-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本题中,原告甲的诉讼请求是返还借款本金,并未主张利息。但法院在判决本金的同时又主动判决了利息。《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私权争议,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这样才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本案中法院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另外,C、D两个选项所述原则在本案中皆没有涉及。(B)
7.(2010-3-97)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这就是体现了原告在自己诉讼请求上的处分原则。本题中,一审时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而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这就违背了处分原则的要求。因此,A选项正确。B、C、D三个选项所述原则在本案中皆没有涉及。(A)
8.(2009-3-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上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故A选项错误。
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以书面方式行使辩论权的表现,所以B选项正确。
辩论权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权利,而非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证人不是辩论权主体。所以,C选项错误。
辩论权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因为,非讼程序中并不存在形成对抗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抗也就无法辩论。督促程序属于典型的非讼程序,不能适用辩论原则。因此,D选项正确。(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