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法院观点】
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足以认定其不符合行使破产抵销权所要求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的条件。
【案情简介】
张某、梁某、A公司与B公司约定,B公司为张某对梁某所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B公司如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时,由A公司在每月应支付B公司的租金中抵扣直至B公司付清梁某欠款为止。后法院裁定宣告B公司破产。A公司向B公司管理人主张债权债务抵销,因张某未能如期履行退款义务,故自2016年3月起,各方按协议执行抵扣,A公司已不再支付B公司的租金,特向管理人主张债权债务抵销。
法院认为,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等规定,行使破产抵销权须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得到确认、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不存在禁止抵销的事由等。因上诉人A公司未向B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足以认定其不符合行使破产抵销权所要求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的条件,故其依法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
【律师点评】
破产抵销权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基于公平原则,避免发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需要全额清偿,而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清偿的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节省双方清偿彼此债务的成本。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等规定,行使破产抵销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按照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且所申报债权得到确认,由此规定也可见,破产抵销权仅可由债权人行使,债务人与管理人均无权主动要求抵销;2.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3.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该条件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主观上的恶意,行使破产抵销权将实际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4.行使破产抵销权不存在《破产法》规定的禁止抵销的情形,具体禁止抵销情形前文已详细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