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指南与案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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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条文疏义】

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落实。而土地用途管制能否实现,耕地总量能否确保不减少,仅靠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是难以保证的。因此,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更有利于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严格执行。

本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情况要接受省级人大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耕地占用和补充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人民政府肩负着辖区内耕地总量平衡的重担,需要及时向省级人大汇报土地利用和耕地变化情况,有利于督促政府重视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在省人大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耕地总量平衡中的问题,确保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及其监督保障

——陈某玩忽职守案[12]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27日,李屯乡政府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李屯乡粮管所临街门面土地以86.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曾某乙用于商业开发;2008年6月18日,李屯乡政府再次将李屯村委八组的土地以33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徐某丙用于商业开发。

李屯乡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时任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中队长的陈某,分工包片负责李屯乡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明知李屯乡政府存在违法批准使用土地之事由,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李屯乡政府应出让未出让和开发商超占土地的事实至今。被检察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依法从事土地执行监察职能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故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辩解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本罪系过失犯罪,造成本案的后果具有多重因素的情况,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故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评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在执行。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能否实现、耕地总量能否确保不减少等一系列问题,仅靠行政机关自我监督机制,难以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严格执行。因此,必须完善监督机制,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土地利用执行情况的反馈,关系到土地管理总体规划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与实施。在实务中,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事关资源保护与国家建设,本案中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会为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