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犯罪客体
重点知识
犯罪客体的解释功能
一、概念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法益)。
二、分类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它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的作用在于其分类功能,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犯罪分为十章。其中,在每章中又可分为若干节,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划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名等八节,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分为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等九节。在这种情况下,同类客体实际上又存在两个层次的社会关系,我们分别称为同类章客体和同类节客体。
同类客体对于区分此罪和彼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如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就在于客体不同,爆炸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故意杀人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偏僻之处用炸弹将某人炸死,由于没有侵害公共安全,故只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爆炸罪。
同类客体还可以区分罪与非罪。以诬告陷害罪为例,在刑法理论中,关于此罪所侵害的客体有多种观点:一说是侵害了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个人法益说);一说是侵害了国家的正常司法活动(司法审判作用说)。这些观点的不同直接导致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不一:对那些没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诬告陷害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如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诬告陷害行为,又如诬告虚无人的行为(报假案)。显然,在现行刑法中,诬告陷害罪属于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而非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因此本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没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诬告陷害行为显然也就不构成犯罪。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法益。如强奸罪侵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侮辱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个人尊严。
对于直接客体,还可进一步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前者指一种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法益,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后者指一种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以上具体法益,如抢劫罪和绑架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复杂客体中,又可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决定犯罪归属的依据。如抢劫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故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绑架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人身权利,故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直接客体也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如果一种犯罪根本未曾侵害直接客体,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此罪的直接客体为货币的公共信用,因此没有侵害货币公共信用的单纯伪造行为,比如为推销复印机而复印人民币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又如制造假银元贩卖的行为,由于银元不再作为货币流通,故此行为没有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而只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故不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只成立诈骗罪。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它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如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
2.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
3.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比如同样盗窃铁轨,甲盗窃闲置的铁轨构成盗窃罪;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轨则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3]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