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小学生弑母案 为什么有的孩子熊起来,父母都敢杀?
父母在我们的生命里一直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而在重型犯罪的类型里,一直存在着一个很严重的,基本是针对父母的犯罪行为——弑亲。
案件经过
本节要讲的案例,在犯罪行为人的处理结果上,存在巨大的争议。
2018年12月2日21点30分左右,湖南益阳,年仅12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吴某,用菜刀连砍自己的母亲20多刀,把母亲砍死于自家二楼卧室内。
2018年12月1日,吴某没有去学校上课,老师发信息给吴某的母亲说明情况,于是吴某母亲回家找他询问情况。这个时候吴某正在家里偷偷抽烟,母亲发现之后非常生气,抽出皮带就教育了吴某一顿。这一打,刺激到了吴某。虽然他才12岁,但是身体素质等方面已经可以和母亲对抗了,于是他选择直接和母亲动手。激动的吴某来到厨房拿起菜刀,对着母亲连砍20多刀,直到母亲倒在血泊中。
母亲死后,吴某并没有很慌张,反而显得很平静。他把2岁的弟弟哄睡着后换了一身没有血迹的干净衣服,然后顺手把刀扔到鱼塘里;回到家中帮母亲接了电话,回了微信,并发微信给班主任,说吴某感冒了,第二天需要请假,不去学校了。
2018年12月3日,邻居发现平常一早就开的门没有开,前一天晚上又听到了争吵声,所以就叫吴某的外公过来看看。外公开门之后看到一楼没有任何不一样,这个时候吴某说妈妈出去没回来,外公就走了,吴某还带着弟弟去了爷爷那里吃了早饭。
一直到了中午,外公依旧联系不上自己的女儿,才又一次来到吴某家中,上到二楼才发现女儿的惨状,这个时候吴某依旧和外公说母亲是自杀,于是外公报警。在警察的讯问下,吴某承认了自己杀害母亲的事实,并说自己杀死母亲,就是因为恨她。
这么严重的犯罪事实,是不是应该重判?事实上并没有,吴某被释放了。
由于他只有12岁,因此不能对他实施拘留,也不能送他去少管所,只能把他释放回家,由家长继续监管。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为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算是工读学校,也需要满13周岁才可以去,而吴某犯案时只有12岁。
吴某被释放以及后续的安置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吴某的亲属想把他送回学校去上学,但是引起了学校其他家长的强烈反对。目前关于吴某的后续情况还没见到任何报道。
一般犯罪心理分析
有句老话,说的是由上到下的犯罪,叫虎毒不食子,那么由下到上的呢?
弑亲触及了人类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层面,而这一层社会关系在中国这样的超我体系中,往往显得格外重要。对待父母的态度,甚至是一种个人道德准则的评价标准。
“弑亲”这个行为的产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往往聚合了环境、精神、机体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每一个“弑亲”的案件,都应该单独分析,并不能用一个概括性的犯罪心理模式来套用。
但弑亲行为依旧有一些共同点,我们可以讨论一下。在这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观点——关系越紧密越容易引起弑亲。
抛开由财产引起的针对父母的谋杀,大部分的弑亲,发生的前提都是家庭关系的恶化,而这种恶化呈现的是一种增长和发展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或者是抑制不住。
关系越紧密,这种变化带来的打击和人格的扭曲就越大。很多时候,行为人不能理解的,就是原本亲密无间的家庭关系,为什么会在恶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他越想去努力融合,带来的结果往往就越糟糕或者越不明显,因为这种恶化实际上是由几方的对合意向造成的。
这种恶化造成了充满爱与憎恨纠葛的心理状态,于是行为人在刺激下就会产生弑亲的行为。本案中吴某就是被母亲用皮带抽打后被激怒的。
在确定了弑亲这个行为的因素有“爱”“憎恨”“纠葛”之后,我们来看一下这种由极其矛盾的心理和无处发泄的情感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的特点。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的结构也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同时带来了弑亲行为特点的变化。
第一种特点——弑君型。行为人出于保护的心理去杀人,一般杀害的目标是父亲。
父亲的教育方式或是与子女的相处模式如果不恰当,就会被看作残暴的存在,如父亲要求必须按照自己的命令行事,或者是动不动就吼叫,甚至是动手。也许这种控制行为不仅仅是针对弑亲行为人的,还有家庭中行为人认为重要的人,如妈妈和其他兄弟姐妹。
常年的高压环境会激发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远离父亲的暴力、虐待及统治的逆向心理,从而引发杀人行为。也就是说,在行为人看来,只有杀死父亲,才能拯救全家。
第二种特点——逃避型。行为人为了逃避一些来自父母的要求而杀人。
父母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会有很多要求,随着各种养育研究的深入,我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其实很多要求不是那么有必要,甚至有一些是父母觉得必要,但是孩子有自己想法的中间要求,没有对错之分。
比如,逃避被强迫做自己不喜欢的工作、念自己不喜欢的专业,逃避一些无理的要求,或者是为了逃避不合理的教育行为,最直接的就是为了逃避被父母暴力管束,产生弑亲行为。
所以,这种类型的弑亲案件中,被杀害的父母往往对孩子的管控非常严格,注意,我用了“管控”这个词,就是亲子关系超出了正常的教育范围,走向了极端。
第三种特点——偏执型。行为人为了报复从前的错误而杀人。
即使长大后过得很自由,没有被干预,也没有什么情感上的纠葛,但是因为行为人偏执,总不能忘记和尝试理解年幼时父母的过失行为。
行为人觉得父母多年来依旧有很多错,而且错了就是错了,对自己造成了深层次的伤害,没办法弥补,为了报复父母在自己小时候所犯的过错,甚至是自己认为是错误的行为而杀人。
第四种特点——病态型。家庭关系太压抑,为了得到解脱而杀人。
行为人在成长过程中被过度保护,或者被过度放任不管,形成了心理上不自立但是又想自立的矛盾,行为上通常表现为不符合年纪的成熟、冲动以及负面行为,因产生了想要从这种极端环境中脱离的强迫性病态而杀人。
第五种特点——分裂型。这个类型比较特殊,并不多见。
由于某些原因,家族成员之间发生分裂。比如,父母的某一方消失,对孩子不闻不问。这种分裂带来的是家庭这个社会关系群体调节功能的丧失和畸形、家庭成员不愉快情绪的积压,并且在这些情绪无法在其他社会关系内得到排解的情况下,如没有朋友,最终导致杀人。
吴某的案件,个人认为是第四种和第五种特点的结合,这么小的年纪就做出这样的行为,多成因是一定的,不能片面地看待。
有关弑亲的讨论
弑亲不是一个常见的行为,目前对于弑亲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父母的教养方式给孩子带来的影响,这个是肯定存在的,因为无论是不管还是管得太严格,都属于极端的模式,而极端的模式一定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父母对子女的教养需要掌握好一个度。
另一方面就是法律的问题,特别是在现在犯罪逐渐低龄化的情况下,青少年甚至是儿童犯罪应该如何更好地处理,是讨论的集中点。研究显示,行为人犯罪越早,其改造难度越大,再犯率也越大。
基于此,公检法的相关专业人士也在积极推动司法的修改和完善,当然,法律修改是一件复杂又宏大的事情,需要谨慎再谨慎,当然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