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心理测试技术的产生、发展和研究应用概况
说谎与识别谎言及涉案或涉事人,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会普遍面临的问题。所以,如何识别谎言及涉案或涉事人,一直是古今中外专业人士力图解决并不断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早期的思想萌芽
运用各种方法对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以识别谎言及涉案人并获取有关信息,从而帮助分析和甄别案情,区分涉案人与无辜者,是世界各国案件侦查审理活动中古已有之的做法。在古代漫长的探索及实践过程中,人们应用和发明过多种识别谎言及涉案人的方法,虽然其中不少具有迷信色彩,但也有许多不乏科学道理。
在我国,成书于2000多年前的《周礼·秋官·小司寇》中就记载了当时审断案件的“五听”之法,即审断案件的官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以甄别、判断其与案件关系的五种方法,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就是根据被审对象的言语、表情、呼吸、听觉的反应状况、眼神等的变化及特征,来探测其内心活动,进而判断其供词真伪。在浩如烟海的历史书籍中,我们可以找到大量的运用察言观色、逻辑推理、设置心理圈套等方法检测谎言、判断真伪的案例故事,其中包含了古人对犯罪心理及识别谎言和涉案人的许多经验性把握,表现了对人心理活动规律掌握和利用的重视及高度智慧的审判艺术,如各种“神判法”、“二女争子”的裁决法等。
另外,在世界各国,也有诸多利用人的心理特点,要求当事人通过宣誓、决斗以及“水试法”“火试法”“干米测试法”[1]等检测谎言、判断真伪的方法。
二、在西方的产生、发展和应用情况
通过观测客观的生理变化来鉴别谎言和判断事件真相的方法,较早的记载有“脉诊法”“计数脉搏法”(大致出现在西方中世纪)等,即通过观测脉搏速度的变化,判断被观测者是否说谎及其与具体事件的关系以及事件真相。
以仪器测试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心理生理测试技术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大陆,盛行于美国。
189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首先使用水力脉搏记录仪(hydrosphygmograph)对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试[2],被学界公认为使用科学仪器测谎从事犯罪侦查的开始以及近代心理生理测试技术产生的标志性事件。作为著名犯罪学家的龙勃罗梭,其主要贡献是在犯罪学领域,其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领域的实践仅仅是其研究工作的一个自然延伸而已。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延伸,标志着犯罪调查领域通过心理生理测试对人进行科学辨识的开始。
1921年,供职于美国伯克利警局的生理学博士拉森(John Augusts Larson)制造出了专门用于办案的心理测试仪(包括测量血压、脉搏、呼吸),并创立了一套侦查测谎的系统方法,成为美国早期的测谎权威(图1-24)。1931年,拉森的助手基勒(Leonarde Keeler)对仪器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加入了皮肤电指标,最终设计出可以同时记录被测人回答问题时的脉搏、血压、呼吸、皮肤电等生理指标的“基勒式多导生理描记器”,后改进为真正的多导心理生理测试仪(图1-25、图1-26)。
图1-24 1921年拉森的工作照
图1-25 基勒式多导生理描记器
图1-26 美国早期机械式心理生理测试仪
据记载,当时基勒和同事使用这种仪器为警方测试了数千个案件,测试准确率为70%左右。拉森的前期工作及“基勒式多导生理描记器”的开发,开创了美国使用多导心理生理测试仪进行测谎的历史。这是心理测试技术正式用于现代犯罪侦查的标志。心理测试技术由此进入专业化阶段,并从传统医学生理学和实验心理学的领域中独立出来,而测试仪的研制工作也在不断更新(图1-27)。
图1-27 美国现代使用的测试仪
尽管近百年来,测试仪经过了不断更新,并且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计算机被引进心理测试后,这项技术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是其基本原理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原理的稳定保证了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项通用科技已被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除犯罪调查外广泛地应用于国防、司法、保险、商贸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审查乃至企业招聘雇员等各个领域。
在美国,心理测试技术首先在军警机关、保安部门、私人侦探所得到广泛使用,后来逐步扩展到对联邦政府雇员和军队内部人员的忠诚度测试。1970年以后,心理测试更加社会化,侦破内盗案件应用它,机关、企业招收雇员、定期考核雇员也用它。社会上还成立了专业的心理测试公司、心理测试事务所等。不但警察机关广泛使用这项技术,美国陆、海、空军,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航空航天局,国防部,能源部,保密局,海关等十几个政府部门也应用心理测试技术,进行案/事件调查和人员审查工作。
由于这个时期心理测试技术在美国出现了滥用的趋势,结果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因此,该技术引起了美国劳工联合会(工会)的强烈抗议。1986年美国成立了国防部心理测试学院(Department of Defense Polygraph Institute,DoDPI),对心理测试技术标准和测试人员进行了标准规范管理。1988年美国制定的《雇员心理测试保护条例》(Employee Polygraph Protection Act of 1988,EPPA),更是将心理测试技术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所以说1986年后,美国心理测试技术发展进入规范化阶段。
EPPA规定:禁止在私人公司使用心理测试仪,但与国家签署过承担重要国防机密合同的公司除外。在美国,其法律界一方面承认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准许将测试结果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制它的应用,规定只有受过高等教育又经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心理测试技术工作。
现在,心理测试仪已是外国警察机关的常用设备,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罗马尼亚、土耳其、韩国、俄罗斯、波兰等国应用心理测试技术较多。同时,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研究心理测试技术。目前,一些国家已将心理测试技术列入警察机关犯罪调查的常规程序。美国出版的《法庭心理手册》《刑事与民事调查手册》《犯罪证据调查手册》等均列有心理测试技术一节。美国有35个州不同程度地允许将心理测试结果作为法庭的呈堂证据。对美国政府而言心理测试技术一直是一种对付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有效工具,为美国联邦政府服务的大约350万人,都有可能在需要调查时强制性接受心理测试。“9·11”事件以后,美国政府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背景下,更加广泛地使用心理测试技术来进行有关保护国家安全的调查,并加强了如ERP、fMRI、EEG等脑活动指标的开发以及基于AI的情绪紧张检测技术和TI等新的心理测试技术及其指标的研究与应用。
通过上述回顾可以看到,无论是所谓测谎术还是心理测试技术的出现,都与社会司法等活动的需求相关,它是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而发展变化着的,并同其他许多科学技术的发展历程一样,经历了自然发展和科学发展两个阶段。例如,众所周知的炼丹术为近代化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天文学的出现则与占星术密切相关,而测谎也最终摆脱了迷信荒诞的樊笼,并由凭借外显观察到深入身心活动的检测,步入了现代科学技术的领域。
三、我国的研究应用及发展情况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最早使用心理测试技术,是在1943年,当时美国中央情报局和中华民国政府联合成立“中美技术合作所”,随即开始使用此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些发达国家一直将心理测试仪作为尖端技术设备而禁止向中国出口,加之极左思想的干扰,心理学在我国几次被定位为伪科学,是唯心主义的东西,是不科学的,[3]因此,心理测试技术一直被否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拨出巨款,用于测谎仪的研制,培养测谎专门人才。显然,精明的美国人绝不会花那么大的财力去“装神弄鬼”。这一举动对中国心理测试仪的研制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加之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美国技术封锁得很厉害,故我国随后就开展了这方面的自主研制工作。1963年下半年,刚留苏回国,师从苏联心理测试技术研究的主要人物著名心理学家鲁利亚学习的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的曹平同志,接到有关方面提出的课题:研制心理测试仪。曹平同志在接受任务后,便开始了对各项生理指标的采集等测试仪研制的前期工作,完成了皮肤电、呼吸、心电等多个指标的建立。然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使此项课题的研究中途夭折。这是新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的第一次尝试,曹平先生也因此成为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的第一人。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这项技术再次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1980年10月,时任公安部刑侦局局长的刘文率“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考察团”赴日本考察。日本警方刑侦部门的心理研究室及其测谎仪引起了刘文局长的兴趣和重视,并当即亲自进行了测试体验。回国后,刘文局长在向公安部领导提交的考察报告中明确提出,测谎是有科学根据的,我们过去持全盘否定的态度是错误的,应该进行有计划的研究。这才为心理测试技术进入我国创造了条件。1982年,香港销售刑事技术器材的商人到内地展示仪器,带了一台1972年美国制造的MARK-II型语音分析仪,经刘文局长做工作它被买了下来,这是我国引进的第一台心理测试仪。后经公安部批准,该技术开始由时在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工作的王补工程师主持研究试用。笔者就是于1984年12月,在由罗大华教授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全国首届犯罪心理学师资进修班学习时,聆听了王补先生有关测谎技术的专题讲座并见到了由美国引进的那台言语声波分析仪。
当时的中国,社会生活和科学技术知识领域,已处于非常活跃的时期。一方面,各类刑事犯罪数量迅速增长;另一方面,一批有志于从事揭露和打击犯罪具体技术、方法研究的人们,也已经通过各方面的知识储备,积极投入有关课题的研究。随着王补先生等对测谎技术的研究及其作用和效能的逐步发挥,尤其是在刘文局长的积极支持和多方面进行工作的情况下,心理测试渐渐为大家所接受,并在心理测试技术仪器的研制开发方面,很快涌现了董松樵、杨承勋、张祖丰等一批骨干力量。1991年4月,中国科学院和公安部联合研制的PG-I型心理测试系统正式研制成功并经由曹平为首席专家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投入使用,使中国很快有了自己的心理测试仪器和技术力量,并逐步开展了此项技术的实际应用和推广工作。而后,有关厂家也仿制和照搬美国的仪器进行生产。而各种仪器在使用过程中,照搬美国测谎理论和技术暴露出的问题(如假阳性高,易将无辜者误判为作案人,照搬的准绳问题不符合我国实际等)也引起了有识之士的重视。如何根据中国人的心理生理特点、语言习惯、文化背景、价值标准以及司法实际,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测试方法及测试技术标准和规范,以提高测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成为促进该技术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课题。为此,东北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多年从事犯罪心理及其测试技术教学研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武伯欣,在大量实案测试的实践中,发现并针对美国测谎理论的不足和缺陷,提出:心理测试不是测谎而是测真,心理测试并不是像美国测谎教材所说的检测口供的真假,而是检测与案件相关心理痕迹的有无。武教授经过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各类疑难案件实案测试的基础上,坚持科学的心理学理论和方法,与有关专家共同研究总结并创立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及其理论、原则、方法、技巧等系统科学体系——综合测试法,且经过了大量各类疑难案件实案测试的充分检验。该技术以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技术,综合测试法编题技术,测前访谈技术,实测操作、观察和同步评图技术,图谱综合评判技术,测后谈话与讯问技术六大阶段技术为基本内容,科学全面地揭示、总结并明确提出了犯罪心理测试的实质及其理论、原则、方法等问题,从而科学地发展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及其理论和方法,推动了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的科学应用。1995年,美国测谎学会主席富兰克·豪沃斯(Frank Horvath)博士来华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进行技术交流时,认为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达到国际水平,特别是在实际应用测试各类刑事案件上,确实成效显著。
随着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逐步开展,相关的讲座和培训也在一些地方陆续举办。
1984年,在由罗大华教授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全国首届犯罪心理学师资进修班上,罗大华教授专门安排并邀请王补先生为该班学员进行了测谎技术的课程讲授。
1985年5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举办的全国预审干部培训班上,王补先生为该班学员进行了测谎技术的专题讲座。
1990年8月,在天津召开的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全国学术研讨会上,王补先生到会为全体与会代表进行了测谎技术及其应用情况的专题报告。
1991年9月,在北京举办了第一届全国“测谎技术培训班”,有来自全国各地的40多名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历时半个月。
随后,关于心理测试技术的各类短期的讲习班、研修班等培训班在全国相继举办。同时,有机构选派人员出国进行学习培训。
心理测试技术专业的正规课程教育,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始的。1995年,武伯欣教授在从事了多年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和广泛收集国内外心理测试技术资料并在实践中研究测试多起各类疑难案件办案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为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等专业的研究生开设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理论与实践”课程,并在此后的十余年间,一直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甘肃政法学院[4]及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开设这门课程或进行专题讲座。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设立“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硕士研究生点。这是我国首个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硕士研究生点,武伯欣为导师组组长,并且其首次制订了中国范围内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重点学习课程。
2006年,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在甘肃政法学院开设“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硕士研究生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目前,甘肃政法大学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是我国唯一专门培养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5]。
我国心理测试技术于20世纪80年代后的快速发展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成绩,与刘文局长对心理测试技术的重视及其所做的大量工作是分不开的。正是刘文局长当时在我国思想禁锢多年,社会尚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尤其是测谎被视为唯心主义的东西列为禁区的条件下,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大胆提倡,从而为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引进及其而后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因此,刘文局长是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引进者、倡导者和奠基人,对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研究、应用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012年,已离休数年,年逾八十高龄的刘文局长,依然对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研究、应用和健康发展十分关注,并欣然应邀出任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名誉顾问,继续为我国“创造世界级的心理测试技术”[6]发光发热。
附刘文局长回忆稿原文:
推进测谎(心理测试)技术纳入刑事科学技术领域
(20世纪)50年代,测谎在欧美国家已用于揭露犯罪多年,我国当时对测谎不甚了解。1955年,中国人民大学聘请的苏联犯罪对策学教授柯尔金对测谎全盘否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用,苏联法律界一致认为测谎是唯心主义。后来司法部上海法医研究所聘请的格勒马柯夫教授和公安部聘请的苏联内务部治安专家格尔捷耶夫、雷布尼科夫和鲍罗索夫等犯罪对策专家的观点与柯尔金完全一致,对测谎一棍子打死。我们在对测谎半信半疑的状态下接受了苏联专家们的观点,没有人再敢提引进和使用测谎技术问题。
1980年10月,我带中国刑事科学技术考察团赴日本东京考察日本警察机关的鉴识技术(即我国的刑事技术)。在考察日本警察厅科学警察研究所测谎技术室时,日本专家介绍他们使用的测谎技术从理论、技术方法到测试仪器都是美国的,在日本多年应用测谎技术很成功,为(在)刑事警察部门的破案(过程)中肯定或否定嫌疑人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我亲自上机体验了测试过程,我的结论是和做心电图差不多,应该是有科学根据的,不能全盘否定,我们也应该进行研究和引进。考察报告中明确提出:“测谎是有科学根据的,过去持全盘否定的态度是错误的,应该有计划地研究。”公安部领导对此意见也持支持态度,我的胆子也就大了。当时没有测谎设备和测谎技术人员,美国的技术又对我国禁运,不允许向中国出口。1982年,香港销售刑事技术器材的商人到内地展示仪器,带一台1972年美国制造的MARK-II型语音分析仪,我决定用刑事技术建设经费把这台仪器买下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技术科王补同志对测谎技术很感兴趣,做了一些研究,他找我要这台仪器,当时王是我国学习和研究测谎的第一人,我就决定将这台设备借给北京市局试用,并要求(他)将试用情况每过一段时间向我汇报。截至1985年,王补等同志在北京、沈阳、南昌等地办案16起,否定的多,肯定的少,试用结果认为,由于中西方语言文化差异,和我引进的是单导测试仪,准确率低,不宜推广应用,但可以验证测谎是科学的,是有使用价值的。北京和一些省、市提出要引进美国的多导测谎仪,但由于美国对我国禁运(因此无法实现)。这时,走中国自己研制设备(的道路)便提到日程上来。1990年,公安部科技情报所杨承勋,提出研制测谎仪的设想,所里很支持,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合作组成了由董松樵、杨承勋、王补、张祖丰等为成员的研制测谎仪的课题组,组织攻关。1991年4月,第一台多导测谎仪研制成功,定型为PG-I型心理测试仪,5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预审干训班进行模拟实验,6月公安部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检测、评审。检测、评审结果认为这台设备达到了设计要求,效果良好,评语为“填补了国内空白,接近和达到国外同类产品的水平”,建议小批量生产,首先在预审系统推广使用。在这之后张祖丰等一批年轻专家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在PG-I型心理测试仪的基础上升级完成了PGA(91-99)、PGA2000型智能化多媒体心理测试系统,与此同时以董松樵、杨承勋为代表的技术专家经过十多年的潜心研究,在心理测试技术和心理测试理论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开发研制出PG-7.10.12型多导心理测试仪。
1995年,以黄兰友博士为代表的一批国内外专家致力于Lafayette、Stolting等美国原装测谎仪和美国测试方法在中国(的)应用,以后与清华同方合作开发了LY型测谎仪。十多年来,测谎技术从器材到人才培养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审判中发挥了其特有的功能和效益。1995年,美国测谎学会主席富兰克·豪沃斯(Frank Horvath)博士来华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进行技术交流时,他认为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达到了国际水平,特别是在实际应用测评各类刑事案件上,确实达到领先水平。
我国的心理测试,在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案中已广泛使用。在侦破案件、审理案件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我国广泛使用测谎技术(的)过程中,大多数是成功的,但也有少数发生失误,对这项技术的认识上产生偏差:一种是认为“万能”,因而使用范围不准,或者说是乱用;另一种认为“无用”,不主张使用。我认为这是在发展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1)应用范围不准确。使用测谎手段应该是有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条件(的),并不是什么条件(下)都能使用,不讲条件的使用而造成乱用和不用的问题。(2)测试仪器没有标准。特别是市场化后多头生产推销测试仪器,造成选型上失误。(3)技术人员没有正规的培训和考核标准。有些上岗测试技术人员的水平、经验不够,造成差错。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存在,都是测谎技术发展的大好形势下产生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行业管理。我感到测谎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必须加强行业管理。我本已多年没有介入这方面的工作,当看到这个领域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后,又勾起了我再介入的想法。我是从两个方面介入的:(1)积极建议刑事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将这项技术列入业务项目范围,进行正规的行政业务管理。(2)推进在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内设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加强对心理测试技术行业管理。公安部刑侦局刑事技术处葛百川处长非常重视立项问题,经多方争取,公安部将心理测试技术列入刑事科学技术项目,并且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主管部门没有正式列管的问题,这件事做得好,对中国心理测试技术专业的发展壮大,进入国际领先地位将会发挥很大的作用。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设“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正式报告公安部领导,批准后于2004年7月13日正式成立,挂靠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在专业委员会筹建和成立以及成立后,我都是全力关注的,我做的第一件事是为专业委员会定名。2004年3月16日,在筹备会上建议使用“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再使用“测谎”名称,我当时提出的理由是:测谎是目的,不能体现它是使用的手段,界外人一听测谎,第一感觉是不相信能测出谎言,有些学者也提出测谎是由于翻译有误造成的,我认为能真正反映测谎的应该是心理信息,它的实质,叫心理测试技术,是名副其实,此建议得到与会领导和专家的肯定。同年4月,陈云林、孙力斌、谢凯、唐帅、崔燕平合著《犯罪心路探微——心理测试技术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一书,他们约我为该书题词,我的题词是“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还是处在开发和应用阶段的新兴技术,要精心培育,正确应用,应重视理论和实践的探究,提高测试、析判的准确性,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他们认为我说的符合中国心理测试的实际,指明了应该努力的方向。
我在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心理测试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作了一个致辞性的讲话,这篇讲话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对心理测试技术的看法和期待。会后收集反映,大家都很赞成和拥护,下面我想将这篇讲话的手稿全文复印出来,作为历史的记录。
各位领导、同志们:
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心理测试专业委员会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备,今天召开成立大会,宣告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成立。心理测试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第一,改变了以往测谎的称谓,正式将“心理测试技术”列为刑事科学技术的一项专业,今后将以“心理测试技术”称谓代替测谎。第二,为我国的心理测试技术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我国的心理测试技术将会沿着科学、健康的途径快速发展,我相信过不了多久,正规的、科学的、人们完全可以信赖的中国式心理测试技术体系会在中华大地上形成。
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是毋庸置疑的,国外和我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追溯历史,心理测试从其诞生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其技术定型之后仍然在不断地改进和发展,特别是计算机引进心理测试之后,这项技术发生了质的飞跃,这项技术目前在一些国家的法制和社会部门广泛应用。我国的心理测试技术起步较晚,80年代开始试探性地研究和应用,但是由于对测谎的科学性发生了怀疑,发生争论,因此这项技术在我国处在半信半疑的状况下缓慢发展,真正地在一定范围应用、研究、开发是在90年代以后近十几年。
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是还处在开发和应用阶段的新兴技术,要精心地培育,正确地应用,应重视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测试、判断的准确性,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技术。
我想就心理测试专业委员会成立后的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第一,对心理测试技术要科学地定位。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已成为现实,但是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对这项技术测试结论的证据价值作出规定。从我国的应用看,目前在公安机关用到侦办案件还是处在辅助手段的位置,不可能只凭测试结论定罪,但是它可以为侦查提供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查找其他证据提供线索。
第二,促进心理测试技术规范化建设。抓紧组织专家、学者对“心理测试应用规程”“测试技术人员评定标准”“心理测试技术仪器设备标准”三项规范化文件的调研起草,形成试行文件稿后提供决策部门审定。
第三,重视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和内部刊物,大力宣传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及其应用价值与范围,使社会人士和政法干警对心理测试技术有正确的了解和切实的评估。
第四,开展心理测试技术的学术研究。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国外引进和自主开发科研,把这项专业技术提高一步,对基本原理和测试方法开展科研工作,特别要总结具有中国人心理特色的测试方法,形成中国心理测试体系。(2014年7月13日)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工作成绩显著,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陈云林,工作很主动努力,有几项在我(的)指导下开展的工作,做得很好:(1)通过召开学术研讨会,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及出版论文集等促进学术交流,对提高心理测试技术专业人员的水平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评定、职称晋升创造条件。(2)在组织业务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多通道心理测试系统技术标准》《公安机关心理测试技术应用规程》《心理测试技术人员资质要求》。(3)主持完成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修订本)》第九篇“心理测试技术”的编写。(4)2005年2月,在公安部刑侦局主持下,在北京成功举办“心理测试技术培训班”,培训了300名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在理论和技术上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通过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2005年专业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学术研究会时,我在会上有针对性地讲了几个问题:
1.强化管理。心理测试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对于刑事科学其他技术业务来说还是新兴技术,管理、应用都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总结,要使这项业务正常健康地发展,为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服务,强化管理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1)使用范围要尽快出台规范,该用就放心大胆地去用,不该用就不要乱用,要保证应用这项技术的严肃性。(2)心理测试人员要进行资格认证。每个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指定的专业训练班培训,考试合格经过资格认证持证上岗。(3)心理测试仪器标准要统一。投入市场的仪器必须通过权威检测部门认证,没有通过认证的不能采用。当然这些事情专业委员会就是协会也无权决定,但可以积极向行政批准机构提出建议,请刑侦局和有关业务局抓紧解决。
2.心理测试技术业务工作的建设与发展要强调以人为本。人才是一切事业发展的本质因素,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技术水平的提升要靠人才,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要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在选拔、培养、使用人才上下功夫。我认为做心理测试专业技术的人不在多而在精,要培养一批领军人物。
3.心理测试要立足于应用,要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中心服务。如何用,怎么用,要以需求为导向,落脚点应该是为打击犯罪的中心工作服务,必须紧跟。如全国正在贯彻公安部“命案必破”的部署,心理测试要努力在探索突破命案上下点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将心理测试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使这项业务更好地为侦查、审讯工作服务。
4.学术研究上要提倡百家争鸣。心理测试专业技术在我国还处于新兴技术阶段,学术理论、技术方法上更应该提倡博采众长,应该允许各种观点和方法的介入,不能搞独家门户,不能排斥外国的理论、观点、方法,关键是怎么引进,怎么结合中国实际为我所用。许多新的发明、新的创造都是在前人和外人工作基础上创新发展的,我们要创造世界级的心理测试技术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我的讲话与会代表都很赞成和拥护,认为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我国心理测试技术工作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从理论到方法、设备都有所创新,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心理测试技术,几乎所有省、市、区的刑事技术部门都设立了这项专业,并已培养了大批的专业人员,在侦破刑事犯罪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应用的前景广阔,不仅在公安、政法系统中应用,在社会很多领域中已开始探索和应用。(完)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经之路。2004年后,在综合测试法的应用过程中,武伯欣教授和笔者等人,在大量实案测试经验总结和实验室研究及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提出了犯罪心理测试的认知综合测试法。认知综合测试法在理论与方法上更加注重对涉案人客观行为经历和相应认知活动的检测,强调编题的客观性、认知性、多面性和心理活动的规律性,采用多种编题方法,依据心理活动的规律,对与案件有关的多个目标问题进行设计编题,是一种全面检测被测人对案件认知情况的测试方法及编题技术。其在发挥综合测试法诸多优势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对多方面心理内容的检测和遵循心理活动的规律,从而显著改善了测试的内容和方法,更加体现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在对各类疑难案件的测试中展现出良好的测试效度,取得了良好的实测效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2015年,由笔者主持申报的“多导心理生理测试技术的认知综合测试法应用研究”项目,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资助。
20多年来,武伯欣教授应用综合测试法及认知综合测试法,主持测试的1500多起各类疑难案件,以及应用该理论和方法,笔者及其他同行主测的大量疑难案件的测试实践都证明,武伯欣教授等人研究创立的“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无论在理论和方法的科学性方面,还是在测试的准确性方面,或是在测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超过了美国所谓的测谎技术CQT。但是,目前在我国心理测试领域,许多人依然照搬在国外已过时的测谎理论及其方法。尤其是一些生产厂家以营利为目的,简单仿照生产美国的设备,在缺乏科学研究和大量实案测试检验的情况下,利用一些翻译过来的简单、现成的材料,举办一些仅为期数天的速成“测谎培训班”培训测试人员。这样的状况,必然影响实案测试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影响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的心理测试技术领域,亟须理论上的正本清源、拨乱反正,以及标准、使用和人员培训的规范化管理,以保障此项技术科学健康地发展。
四、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趋势与存在的问题
“用测谎仪来推断谎言的这种方式,多年来受到了学术研究者的批评。实际上,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2003年的一项报告里指出:该领域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Anders,Vrij,Verschuere,2014)以谎言测试为目标的准绳问题测试法,无论从研究者对其理论依据的质疑还是实案应用和实验室研究的效果看,都存在明显的问题和缺陷,尤其是其存在假阳性高的问题,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和否定,其已逐渐被心理测试领域所放弃,进而转向了检测有无相应认知,即以“测真”为目标的犯罪情节测试法,即CIT的研究和应用。
目前,国外的研究表现出了如下一些趋势:(1)日益重视CIT的研究和开发,并重点探讨相关因素对测试效度的影响(Nahari,Ben-Shakhar,2011)。(2)在对CIT进行实验室研究的基础上,力图通过实案测试证明其外部效度。(3)在实案应用的评判方法上,寻找更为科学的统计方法,以提高CIT的可靠性和准确性。(4)探讨多种测试指标的综合应用及新指标的开发与应用,如反应时、ERP、fMRI、EEG、眼动、微表情以及基于AI的情绪紧张检测技术和TI等。
但是,国外对CIT的研究依然存在的问题有:(1)在编题内容上,仅选择犯罪情节问题作为研究变量,尚缺乏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信息检测的研究。该方法只注意了被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具体事物和情节的认知,忽略了被测人对行为人的因素动机、年龄、人数、性别、与案件的关系等有关属性,即自我认知和即时心理状态认知的考察。(2)国外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在实验室条件下进行的,除日本外,尚缺乏实案测试的应用与研究。
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起步虽然较晚,但30多年来发展较快。与国外一样,我国的心理测试技术,也经历了由测谎到“测真”的转变。一方面,我国在完全照搬CQT应用于实案测试的过程中很快发现,CQT存在明显的问题和缺陷。由此,武伯欣教授等人在借鉴犯罪情节测试法的基础上和在大量实案测试过程中总结创新,提出了综合测试法及改良版认知综合测试法(CCT)。另一方面,我国心理测试领域一些人虽然仍在坚持CQT,但也发现了CQT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转而应用CQT加几组紧张峰问题的所谓的“系统测试法”,也表现出了认识和方法的转变。
但是,由于习惯、认识等原因,国内外一些人仍热衷于使用CQT,而对CIT等“测真”的方法持疑惑、漠视、不愿完全接受,甚至抵制的态度。正如沙哈尔(Ben-Shakhar)(2002)和泉(Izumi)等(2012)所提出的:虽然大量研究支持了CIT的有效性,许多实验室研究已经证实CIT具有良好的科学效度,并已将其成功应用于刑事调查,然而,除日本在实案测试中运用CIT外,其很少被用于实际的案件调查和被广泛应用于现场情境。CIT不受欢迎的原因有二:第一,一些主测者似乎更喜欢CQT的方法,即使CQT的有效性受到质疑。第二,CIT被认为难以在非实验室现场环境中应用。
上述对国外心理测试技术领域状况的介绍,同样反映了我国心理测试技术领域的现状。事实上,除习惯和认识因素外,缺乏对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态度和研究,稍有成绩便故步自封、不愿学习和接受新方法,甚至自以为是,在缺乏心理学基本知识的情况下,简单移植某种“理论”便对心理测试原理进行“独创”解释的态度和做法,都是影响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科学应用和健康发展,影响隐藏信息测试法等“测真”方法研究和应用的原因。而上述现象之所以存在,应该归结于心理测试技术领域一直存在的重应用、轻理论以及科学研究力量不足,缺乏心理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的缺陷和弊端。所以,如何加强科学理论和方法的指导,提高该技术领域研究与应用的心理科学水平及相关专业知识水平,是心理测试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五、心理学界的介入将推动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应用与发展
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发展,需要科学理论与方法的指导。作为典型的心理学技术,心理测试技术离不开心理科学的指导。
为集中总结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成果及在实践应用中的经验和教训,归纳具有中国特色的心理测试技术方法,科学推广心理测试技术,推动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国家安全等系统的良性发展,提升其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水平,搭建学术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平台,保证其在我国的科学应用和健康发展,2017年8月18日至20日,由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与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与反恐怖学院(今为国家安全与恐怖学院)和犯罪学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联合主办,深圳市康彩文化有限公司协办,在贵州省遵义市隆重举行了首次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专题研讨会。参加本次会议的代表有来自全国公安、检察、国家安全、高校系统的专家学者共计94人。中国心理学会候任理事长、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所长傅小兰教授及6家主办单位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大会围绕“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应用及我国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中的问题”“心理测试技术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资质”“如何加强心理测试技术的统一管理”以及今后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酝酿讨论。本次大会达成如下共识:一是在中国心理学会的指导下,就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理论与方法进行讨论和完善,并力争取得认识上的统一;二是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将定期进行科学正规的分级培训,并将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作为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指定的合作培训基地;三是力争在两年内完成心理测试技术标准化的建设;四是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制定心理测试技术从业人员的资质标准。
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实现了理论研究与实案应用之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年轻学者、实务工作者与国内一流学者之间,以及不同测试方法之间的交流,并对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应用与发展进行了筹划布局。对于推进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应用和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附: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马皑教授在大会开幕式上的致辞
尊敬的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感谢各位不辞辛劳,积极参与由我们6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专题研讨会”。
这次会议对我们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甘肃政法学院而言有着特殊的意义。
1978年,话剧《枫叶红了的时候》,以唯心主义和小丑形象,让中国人听说了测谎这个名词。1984年9月,在我们专业委员会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全国第一届犯罪心理学师资培训班上,我们大家共同的老师罗大华教授,力排众议,前瞻性地设置了当时对我们110个学员而言属于天书传说般的测谎课程。王补老师拿着刘文局长用珍贵外汇购得的美国产声纹测谎仪为我们讲课。我负责保管这台仪器,不少学员怀着极大的兴趣晚上经常来我宿舍研究该仪器。1988年,皮艺军、武伯欣与我三人经常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策划出版一本探讨越轨的杂志,屡战屡败后,武老师毅然决策,主攻测谎。2002年,在范刚教授的努力下,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开始运作。武伯欣教授、范刚教授正道而行,不辱使命。在罗大华老师和专业委员会的倾力支持下,建立了在全国具有影响的心理测试技术高端人才培训和实战基地。
时至今日,心理测试技术已在司法领域广泛普及,成果卓著。抱着总结与发展的愿望,我们专业委员会力主召开本次会议。对此,我们有三点希望:首先,完成一项使命,一如既往地关注、扶持心理测试技术,并以学术团体的身份向决策部门谏言,努力提高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在证据链中的地位,实现让每一位测试员具备专家证人资格的目标;其次,创造一次机会,通过大家的相识、相知,互通经验,资源共享,在学习与促进的基础上,共同完善心理测试技术;最后,建立一个平台,通过微信群等形式,讨论案例、交流信息、研讨理论,推广产品,拓展阵地,增进感情。
我们专业委员会长期致力于服务实践,去年在南京召开的“全国侦查中的心理学应用研讨会”,今年的本次会议和12月1号将在广州召开的“服刑、戒毒及社区矫正人员危险评估及矫正项目学术研讨会”,都是以专门研讨的方式探讨和解决实战问题。实现问题解决,永远是我们法律心理学学科生存与发展的根本,由此我建议,从事理论研究的各位专家应更多地研发出能与基层需求相契合的俄罗斯方块,真正能够帮助实战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实际部门操作心理测试技术的同仁,也应不断在实战中总结经验,发现规律,针对性地调整技术与方法,并为理论研究提供更多的素材。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体现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价值。
谢谢大家!
此次会议后,为了落实会议精神,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与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于2017年11月6日至18日,在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又一期“全国心理测试技术与案件侦审培训班”,并在开班仪式上举行了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与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心理测试技术合作培训基地”的挂牌仪式。
出于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和人员培养情况及推广新技术、新指标的需要,2018年9月15日至17日,由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再次组织牵头,与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联合主办,深圳市科思创动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天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彩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协办,在深圳市隆重举行了又一次“全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及专业人员培养研讨会”。参加本次会议的代表有来自全国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有关高校及企业的专家学者共计80余人。笔者作为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主持了大会开幕式,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马皑教授及几家联办单位的代表为大会先后致辞。
大会先后由笔者,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公安部预审专家薛宏伟教授,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蒋慧博士,深圳市科思创动科技有限公司曾光博士,西南大学陈通教授,湖南省公安厅张军宏工程师,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兰州市公安局一级警官李岩,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牛卫军处长,江西中医药大学副教授申寻兵博士等,分别做了题为“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之路”“心理测试与审讯突破初探”“自我与心理测试”“基于深度学习的非接触式情绪检测技术及其应用”“非接触式情感识别”“心理测试技术在案件侦查审理中的定位思考”“心理测试技术在科技强警中的展望”“心理测试的证据调查作用”“基于微表情的欺骗检测”的主题报告。同时,会议展示了深圳市科思创动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基于AI的非接触式情绪紧张仪等新技术、新设备。
本次大会,代表们畅所欲言,不仅围绕“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应用”,还围绕“心理测试技术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资质”“如何加强心理测试技术的统一管理”等我国心理测试技术应用及今后发展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酝酿讨论。大会在笔者以“坚持科学态度和心理科学理论指导,推进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应用与健康发展”为题的总结后,圆满闭幕。
本次大会达成如下共识:(1)在中国心理学会的指导下,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理论与方法,并尽早取得技术标准上的统一;(2)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将建立我国心理测试技术专业人员正规的课程培训体系,并组织进行系统的培训;(3)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制定心理测试技术从业人员的资质标准。
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进一步实现了理论研究与实案应用之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新老心理测试技术工作者之间,以及传统技术与新技术、新设备、新指标之间的交流融合,对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应用与健康发展,再一次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六、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案件侦查审理中的地位
2004年,公安部将心理测试技术正式列入刑事科学技术项目。
2004年7月,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正式成立“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
同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将心理测试技术同其他物证技术一道正式作为考试内容之一,并于2005年2月在公安部刑侦局主持下,在北京警察学院组织了全国范围的培训和考试。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鉴定管理办法中,将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了一个鉴定门类。
但是,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指出: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这仍然是我国关于心理测试技术司法适用的唯一法律文件。
因此,目前在我国,心理测试技术仍是辅助疑难案件侦查审理的新型技术手段,为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提供参考意见,尚不属于证据范畴,但可以为审查、判断证据提供参考。
大量实案测试实践表明: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正确应用,对各类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而科学的心理学理论和方法及其心理活动的规律,是该技术科学研究和正确应用的基础和依据。因此,要保证其在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中发挥作用,就必须坚持科学态度,以心理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心理活动的规律。同时,要充分认识影响测试因素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并承认心理测试技术发展的阶段性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对心理测试技术予以科学的研究,并对其进行准确的把握和慎重的应用。这是心理测试能否取得准确结论,对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发挥作用的关键,也是目前我国该技术领域必须重视的问题。
中国的心理测试技术,经过30多年的研究探索和大量疑难案件的实案测试检验,已在前人的基础上去伪存真、推陈出新,创立形成了符合心理科学原理和心理活动规律,具有更强科学性和更高准确性的系统科学体系——认知综合测试法,并在我国公安、检察、法院、部队保卫和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部门各类重特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为我国司法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日益为司法实践领域和社会各界所肯定。相信随着实践的不断检验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在有关方面应有的重视及其科学管理、正规培训下,我国的心理测试技术会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并将最终进入证据体系。它必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1] “干米测试法”:让被告口嚼一把干米,如果米被吐出来后还是干的,就证明被告有罪;如果米是湿的,就证明被告无罪。现代心理学研究证实,人在恐惧的紧张状态下,唾液分泌少或停止,吐出的米中唾液少,就说明嚼米人的心理紧张。因此,干米测试法具有一定的科学道理。然而,心理紧张不见得其人一定有罪。所以,“干米测试法”虽有一定道理,却可能不准确。
[2] 水力脉搏记录仪,通过测量被测者的脉搏和血管容积的变化,判断嫌疑人是否与案件有关。
[3] 事实上,苏联从20世纪50、60年代起就对“测谎”仪器和“反测谎方略”进行了积极而隐蔽的研究,主要用于克格勃对外派人员的反测试训练。
[4] 甘肃政法学院于2019年更名为甘肃政法大学。下略。
[5] 200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犯罪心理学两个方向硕士研究生教育合并为犯罪心理与测试方向。
[6] 引自刘文局长2005年在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第二次学术研究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