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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林业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当前,我国森林植被遭受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等问题日益突出,林业环境问题日益威胁人类的生存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为了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必须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我国从1989年就开始研究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制度,2001年在个别省市进行了试点工作,2004年在全国范围开启试点工作,同年启动六大林业重点建设工程,这些补偿实践对保护我国林业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森林覆盖率有所提高,森林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这些实践证明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保护林业自然资源的有效途径。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多年来林业自然资源所有者、管护者工作热情不高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有利于森林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保护了我国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系统。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的关于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只通过个别省市进行的补偿试点工作和六大林业建设工程积累经验。在补偿实践实施过程中发现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仍有不足。本章通过介绍我国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与美国、德国、日本、哥斯达黎加、墨西哥等国的补偿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在对破坏林业自然资源进行收费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法规,因此,本文将对狭义层面的林业自然资源生态补偿进行研究,即对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及其生态效益过程中受益者对林业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所有者、管护者和相关利益牺牲者的弥补、补偿等问题进行深层次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