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的中国构建:基于比较法研究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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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大多数人在看到“个人破产”这个名词时会感到陌生。的确,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还没有承认“个人破产”这一法律界定。但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的《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议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以及被冠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的温州破产案,让我们看到司法实务领域对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的急迫期待。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破产法律制度是调节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良好运转的重要支持。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即为规范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要规范破产程序或者规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法律路径,首先就需要规范破产法的适用主体。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更代表我国市场经济进入更加全面的法治化阶段。其后数年破产法司法解释相继颁布,司法实践取得了难能可贵的成就,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同时也暴露出来很多亟须解决的顶层制度设计问题,然而,作为“破产法半壁江山”的个人破产的理论和实务研究都明显滞后于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成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一大空白,亟须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