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度创新视角下普法发展定位研究
摘要: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变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对于道路创新、理论创新、文化创新方面的有益成果和可能风险,需要从制度创新角度予以保护和有效应对,从而实现新时代可持续良性发展。成功实现制度创新需要兼顾思维方式、运作条件、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内容。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条件下,普法具有多重制度创新潜能。在传播法治思维基础上传播法理思维,全面化法治传播的系统化制度创新路径、立体化法治传播的多元化制度创新路径,充分揭示了制度创新视角下新时代普法在内容、作用和功能等方面的优势。以法理思维定位新时代普法内容,以法治体系协调运作定位新时代普法作用,以发展变革的法治交流定位新时代普法功能,展现了深刻的法治发展内涵和开阔的法治发展视野。
适应新时代伟大发展变革,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需要必要制度创新作为支持。治理现代化既是制度创新的法治目标,也为制度创新提出了客观要求,制度创新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议题。为实现法治现代化的治理目的,应当以变革发展的眼光审视制度创新。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法治变革发展的重要主题。全面从严治党为刚性法治创新提供了必要法治思路,与此相适应的柔性法治问题值得深思。普法作为新时代柔性法治方式,需要发挥弥补刚性法治缺陷的关键作用。在法治变革基础上实现法治发展,是新时代柔性法治的重要法治价值所在。
具体来讲,在新时代一体化法治建设中,监察体制改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内容,党政主导的普法同样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方面。不同于监察体制改革针对权力行使者进行刚性制约,普法应当着力完善权力运行过程。不同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权力制约权力的体制内路径,普法实际上采取了权利制约权力的社会化路径。监察体制改革采取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路径,普法的制度创新优势在于自下而上的法治启蒙价值。尤其在我国缺乏必要法治启蒙的情况下,普法的制度创新关键在于发挥法治启蒙的制度创建优势。为发挥制度创新的多重法治优势,应对普法发展定位给予必要关注,涉及普法与制度创新的法治思维、法治运作和法治环境等多方面内容。
一、制度创新的思维方式支持:普法是法理思维有效传播的法治途径
形式意义上制度创新发端于政策推进,实质意义上制度创新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制度创新的前提是对法治规则形成科学认识。法治视野下的规则体系不应当等同于制度体系,而是应当包括行为规则体系和规则运用的思维规则体系两部分内容。以政策推进形式实现制度体系变革相对较容易,但是增强制度创新运行的效益可持续性绝非易事,尤其需要与制度创新发展相匹配的思维规则变革。法理思维是在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基础上思维方式现代化的重要变革。法理思维不仅具有法律思维的形式正义内涵,而且体现法治思维的实质公平要求。作为兼顾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科学思维形式,法理思维成为适应新时代制度创新的重要思维支持。推动制度创新的新时代普法,应当助推法理思维有效传播。
从实质上讲,有效传播法理思维是发挥新时代普法促进制度建设和思想建设协同发展的关键法治作用。我国普法采取党政主导的形式,普法发展定位应当从新时代党的多维度建设角度入手。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以制度形式发挥其思想建设作用。普法发展以其特有的法治传播形式,强化了新时代制度建设和思想建设的有效联系。制度建设与思想建设协同推进是新时代制度创新的关键着力点,与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刚性法治模式相适应,新时代普法的柔性法治模式以法治传播形式践行了制度创新的科学路径。
具体来讲,传播法理思维的新时代普法,在制度现状信息传递基础上,明确了新时代法治思维的法治逻辑,以法治原理传播的形式为突破现有法律桎梏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从法治传播受众角度讲,传播法理思维的新时代普法,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灌输向法治原理解疑释惑转型,对培育法治传播对象的法治认知和法治运用能力大有裨益。从法治传播理论角度讲,这是通过提高法治传播内容质量,提高新时代法治主体的法治行为能力,激发新时代普法的治理价值。在提高现代化法治行为能力基础上,实现法治权利能力有效扩容,这是以法治传播路径实现新时代制度创新实质化发展的重要方面。
传播法理思维的新时代普法通过提高制度创新的社会主体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激发广大受众积极参与新时代制度创新建设。与之前政治动员的群众参与模式不同,制度创新的群众积极参与建立在法治逻辑推理基础上的法治认同。不同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内容,新时代法理思维传播的价值在于提高法治主体的法治反思和批判能力。从宏观角度讲,以法治反思和法治批判推动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是自下而上法治启蒙发展的重要体现。新时代普法通过传播法理思维,既向制度创新提供法理思维支持,也夯实了新时代制度创新的法治社会基础,为推进新时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提供必要思维方式支持。深言之,新时代普法传播的法理思维,具有联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治价值。从微观角度讲,建立在法治主体法治反思和法治批判能力基础上的法治社会,以提高法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为前提,增强法治主体性成为应有之义。以法治主体性为基础,促使法治传播客体向法治传播主体转化,是实现全民守法向全民普法科学转换的内在法治条件。伴随法治主体性增强,实现新时代全民普法要求,是培育社会具有法治批判能力和法治思考能力的过程,是培育具有制度创新能力的法治社会过程,是切实推进新时代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法治良好互动的法治过程。
(一)普法通过增进法治思维与法治理论整合,促进法理思维有效传播
法治是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致力推动新时代一体化法治建设,应当在制度规范创新之余,关注思维方式方法创新。这既是动态化法治建设实效的客观要求,也是制度创新与文化创新协同推进的必然反应。随着我国法制宣传向法治宣传转型推进,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普法价值得以广泛认同。面对新时代重要发展变革,如何发挥新时代普法的法治创建价值成为关注热点。
普法的教育功能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发生了新变化,主要表现为由原来的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强化向法治完善构建发展,法治素质教育趋势逐渐明显。将法律知识、法治理念运用于法治实践,需要必要的法治理论指导。法理思维适应了法治理论融入法治实践的现实需要。法理思维在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基础上,以法治运行原理的形式丰富了法治逻辑的科学内容,增强了法治的释理说法的科学成分,发挥了法治理论的法治传播潜能。法理思维凸显法治逻辑的释法说理特征,增强了法治思维的理论支撑,为发挥新时代普法的法治创建价值提供了内在法治保障。
发挥新时代普法的法治创建价值,需要以法理思维有效传播为基础。在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基础上,传播法理思维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注重发挥法治理论的法治体系建设作用。以法治理论视角诠释法治体系发展现状,提高普法对象对法治建设的科学认知。以法理之理破除传统庸俗辩证法的认识误区和方法论缺陷,克服政治、经济、文化思维对法治思维的变相否定,具有提高普法对象法治认同的基本法治认知价值。第二,注重发挥法治理论的引导探究功能。与法律规定、法治要求不同,法治理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具备引导普法对象进行法治思考的属性支持。新时代普法以法治方式培育新时代公民。不同于原有的主张权利保护、权力限制的维权公民,发挥法治创建作用是新时代公民的重要法治特征,其中法治创建以法治批判和法治思考能力为基础。随着司法审查法治事后模式向公共治理法治事前事中模式转换,新时代公民的法治创建能力尤为必要。与事前事中治理模式相适应的新时代公民,不仅仅是守法主体,更应通过法治批判和法治思考进行必要法治创建,从而以法治方式体现新时代普法的培育作用。
(二)普法通过法理思维与法治实践有效对接,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思维方式支持
融合法治思维和法治理论的法理思维,不仅为制度创新提供了认识指导,而且丰富了制度创新的方法论内容。普法通过法理思维与法治实践有效对接,进一步激发了法理思维的法治方法治理潜能,为制度创新有效提供了具有法治方法内容的思维方式支持。
严密的逻辑推理是法理思维的重要方法论内容,为法理思维与法治实践对接提供了法治方式支持。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不仅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治思维方式的重要区别,也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法治方式内容。一方面,成文法传统和指导性案例制度健全完善,使得适应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发展的法治推理方式不应当是唯一的。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运用于法治实践,大数据运用体现的关联关系思维对传统因果关系思维产生一定影响,多种法治思维方式纵横交织的情况促进了多种法治方式协调应用。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法理思维支持的推理方式多元化是强化严密法治逻辑推理的客观表现。制度创新的随意性因法治逻辑严密化得以有效克服,新时代普法通过将法理思维融入法治实践,指引广大普法受众以法治逻辑思考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促进以制度创新思路弥补政治决断论、经济决定论的法治逻辑缺陷。
新时代普法以法治认同和法治舆论等多种渠道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思维方式支持。一方面,传播法理思维的新时代普法,以法治逻辑推理形式提高了法治主体的参与度和认可度,避免了法律思维的法律人身份、法治思维的政治人身份限制,有效拓展了法治理性的启蒙受众,以法理思维特有方式充实了制度创新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传播法理思维的新时代普法,避免了营造法治舆论氛围的形式化路径缺陷,以融入法治实践的法治理性提示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实质法治的务实法治舆论形式加速制度创新发展,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的实质法治思维支持。
二、制度创新的运作体系支持:普法是法治体系整体运作的必要法治方式
制度创新不仅需要法理思维支持,也需要相应的运作体系发展完善。一方面,法治体系协调运作是产生真实制度创新需求的客观条件。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为提高我国法治体系整体协调性提供了有益帮助,促使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法治体系内得到一体贯彻。法治体系内部不协调之处应当是需要制度创新之处。由制度运行局部产生的制度创新需求,由于缺乏整体法治意识,在制度创新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隐患。另一方面,法治体系协调运作是实现制度创新目的的客观要求。制度创新付诸实践,离不开现有制度体系,其中制度配套和制度协同是实现制度创新效果的重要规范支持。法治体系协调运作,是制度配套和制度协同等有效运行的必要法治条件。定位于法治变革的制度创新,不同于一概否定的制度革命,应当注重与现有制度的有效衔接。
实现法治体系协调运作,既需要各个组成部分内部的制度衔接协调,也需要各部分之间的运作机制衔接协调。法治体系整体协调运作,既是高质量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法治条件。实现法治体系高质量运作,离不开必要的法治沟通。随着法治主体性不断增强,法治普及的沟通单维度弊端逐步呈现,法治沟通的互动性成为新时代高质量普法的内在法治需求。随着新时代法理思维的广泛认同,法治普及应当逐步向法治沟通转型,实现以法治主体价值提高法治规制价值,从而促进高质量普法转型发展。新时代法治体系协调运作,契合了高质量普法转型发展趋势。新时代普法为促进法治体系整体协调运作提供了必要法治方式,为制度创新提供了高质量运作体系支持。
(一)制度创新的实质法治目的
结合新时代创新发展现实需要,制度创新应当致力于提高法治体系整体运作效益,克服制度运行效率的法治形式主义弊端,提高实质法治对制度整体运行的内在支持。实现制度创新的实质法治目的,应当结合立法、执法、司法等情况进行必要法治变革。
在立法方面,适应新时代变革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立法权扩大的法治发展形势,如何处理好政策与立法,尤其是政策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问题。立法中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政策问题。在后立法时代,提供高质量立法需要合理对待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的关系。以法理思维审视政策呈现的制度理性,成为理性对待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的关键,高质量立法需要必要的法理思维支持。
在执法方面,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代表的执法制度创新,体现了强化公权力约束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要求。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行政公开意识、行政证据意识、行政法治意识等全面融入执法实践。从依法行政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行政法治不仅具有不违反、不抵触的消极法治行为意义,更应当具有积极合法作为的法治思维意义。
在司法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创新举措纷至沓来,司法制度创新的真正难点在于非单一的制度设计之间潜在冲突的平衡,既需要必要法治理论支持,也有赖于实践理性匡正。支持司法制度创新的价值权衡原则,既是为突破法律思维桎梏寻找法治原理根据,也是为克服法治思维逻辑缺陷提供基本法治遵循。确切地讲,司法制度创新应当采纳法理思维,作为突破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局限的重要思维形式。
新时代立法、执法、司法变革均呈现强法治理性需求,突破现有行为规则限制,急需更新现有思维规则。这既是立法、执法、司法各部门的需要,也是立法、执法、司法整体协调运作的内在法治需求。法理思维作为贯穿法治体系各组成的理性思维形式,成为提高新时代整体实质法治效益的内在支持。制度创新为法理思维普及提供了客观法治需求,传播法理思维的新时代普法是实现制度创新实质法治目的的必要法治方式。
(二)全面普法的系统化制度创新路径
满足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对法理思维需要,致力于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为制度创新提供高质量运作支持,应当发挥新时代普法的法治沟通作用,促进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法理思维对接兼容,从而为法治体系整体运作提供必要法治基础。
新时代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过程,提供了制度创新发展的有利契机。在全民普法的法治启蒙价值基础上,融入法治实践的法治普及作用在于权力有效制约。兼顾权利保护和权力制约的双重法治作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沟通需求,新时代普法呈现全面法治沟通特征。结合新时代法治体系系统化运作需要,致力于提高制度创新的整体运作效益,新时代全面法治沟通应当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等系统化制度创新路径。
第一,立法领域制度创新的内在法治传播特征。
立法领域是为制度创新提供高质量运作支持的顶层设计环节。制度创新过程从实践探索、初步形成到立法推动,展示了法治创新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在诸多政策博弈下,立法领域制度创新具有法治引领改革的重要法治作用。实现法治引领改革的良法善治目的,关键在于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之间的必要法治协同。全面法治沟通成为三位一体法治协同的内在要求。结合立法领域制度创新的统领地位,制度创新的内在法治传播诉求呈现全程化法治特征。
立法领域全程法治沟通特征,既表现在法律立、改、废等多种立法活动的法治沟通方面,也表现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协调推进的法治沟通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新时代法治沟通的内容彰显了开放法治特点,既关注传统法治沟通内容,也对涉及新产业、新材料等新动能政策给予必要关注。将政策宣传纳入普法范围,既是新时代制度创新视角下全面法治沟通要求,也是制度创建全程法治沟通的客观反映。政策宣教和法治宣教的有效整合,展示了新时代全面普法的系统化制度创新路径。
第二,执法领域制度创新的内在法治传播特征。
执法领域属于为制度创新提供高质量运作支持的重要实践探索环节。发挥执法环节制度创新作用的关键,在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工作积极性。随着主要行政程序环节法治进程不断推进,行政权力法治约束程度不断提高,制约方式存在外部监督和行政自制等多种形式。以政府治理视角观之,片面强调权力制约同样存在失当问题。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成为提高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方面。也就是说,政府治理角度的制度创新不仅在宏观层面,在微观层面同样存在制度创新空间。
具体来讲,应当在行政裁量权法治层面,以激励法治形式激发执法人员的制度创新潜力。“谁执法谁普法”通过激活外部监督的形式,为执法人员行政裁量权制度创新探索提供必要制度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谁执法谁普法”通过连接执法和普法,促进系统内法治普及与社会化法治普及形成有效互动。这既是行政法治整体运作效果的集中呈现,也为行政法治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法治契机。行政执法领域制度创新的多种内在法治传播需求,体现了新时代法治沟通的整体化特征。
第三,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内在法治传播特征。
司法领域属于为制度创新提供高质量运作支持的重要价值平衡环节。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形式上通过每一个案件公平合理处理呈现,实际上重要价值合理平衡更为根本。在司法领域推进制度创新,应当立足提高司法在社会变革发展中的社会公信力。通过法治运作专业化方式培育法治信仰,是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内在法治传播要求。
形成司法领域的高质量运作支持,主要在于挖掘司法领域法治传播的制度创新潜力,其中以公平正义的专业精神引导社会舆论是关键环节。这既是强化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也是科学引导社会法治舆论的重要形式。从法治运作角度讲,重要价值平衡有赖于专业化法治解释运用。人民法治观为丰富新时代立法目的解释方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毕竟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司法事后特征对制度创新实践探索价值有限,但是司法运作呈现的法治理念指引了相关公权力进行制度创新发展。同时,既有实践探索的司法认定结果,也对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实践和理论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内在法治传播要求,体现了新时代法治沟通的专业化特征。
三、制度创新的外部环境支持:普法是新时代发展变革的法治沟通渠道
制度创新不仅需要思维支持和法治体系内部高质量运作支持,也需要与外部环境达成协调一致,从而发挥新时代制度创新的整体优势。在内部系统支持基础上,挖掘制度创新整体维度的法治治理价值和功能,需要将制度创新置于新时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下进行分析,其中制度创新与外部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对接渠道值得探究。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强化法治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全面发展的诠释与引导,离不开整体维度视角下法治沟通,普法成为促进法治与政治、经济、文化对话的重要法治形式,普法是新时代发展变革的法治沟通渠道。从实质上讲,这是在传统的人与人沟通基础上,结合法治体系内部协调运作需要进行的法治体系外沟通交流,是新时代法治沟通全面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制度创新的外在法治要求
以实质法治思路审视新时代制度创新,不仅需要明确制度创新的实质法治目的,也需要明确制度创新的具体法治要求。为提高法治体系整体法治运行效益,既需要协调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治活动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对制度创新的外部环境支持进行分析研究。其中制度创新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明确。
第一,制度创新是主动化政治体制改革方式,新时代普法有利于发挥制度创新的法治能动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是适应经济基础的被动发展过程,也是主动改造上层建筑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制度创新成为发挥法治能动性开展主动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途径。普法作为新时代法治沟通方式,是沟通政治体制改革需求与制度建设的重要法治渠道。具体来讲,激发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体制改革最新成果的法治潜力,成为新时代政治层面制度创新的根本着力点。与监察体制改革的惩戒法治运行模式不同,新时代普法具有激励法治的潜能,应是刚柔并济治理路径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普法在惩戒法治之余,以激励法治形式提高了法治主体的法治能动性,促进主动化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第二,制度创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环节,新时代普法有利于发挥制度创新的发展引导作用。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是中国经济进入新时代的基本特征和发展思路。为有效克服原有效率路径依赖,应当强化高质量发展思维,形成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度创新成为效率模式向效益模式转变的重要制度路径。相比于原有制度作用,制度创新呈现更为明显的高质量发展导向。制度创新以政策、法律等多种制度形式呈现,与立法、执法、司法等传统法治运行规律略有不同,新时代普法以其受众导向发展特征,在法理思维引导下兼容政策、法律等多重内容的法治沟通,契合了制度创新发展引导需要。法治传播规律与法治发展趋势的叠加效果,促使新时代普法成为促进制度创新的重要法治方式。
第三,制度创新是增强新时代文化自信的基础环节,新时代普法有利于发挥制度创新的文化支持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文化自信的核心。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融入法治建设,法治文化自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逐步强化。以法治创新思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必要的法治文化创新作为支持,法治文化自信是新时代法治文化创新的基础。归根结底,制度良好运作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文化环境支持。新时代政治、经济层面的变革发展,需要相应的文化变革支撑。制度创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新时代法治理念的变革作用凸显,促进以法治文化自信加速文化创新发展变革。新时代普法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法治途径,对新时代文化变革条件下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支持。
(二)立体化普法的多元化制度创新路径
将法治体系外的创新要求反映到法治体系建设中,需要在法治体系内系统化法治传播基础上,结合新时代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情况,进行立体化法治传播,发展立体化法治沟通的多元化制度创新路径。致力于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法治效果,立法化法治沟通应当在法理思维基础上,兼采大数据思维合理内容,以理论创新和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制度创新科学发展。由于普法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互动之中,立体化普法适宜从以上三个维度进行探究。
第一,立体化普法的源头——以法治国家视角推进制度创新。
将制度创新外部法治要求与立法领域法治传播特征相结合,科学协调新形势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适宜从法治国家角度对制度创新进行必要诠释。从法治体系运作角度讲,需要明确党内法规和法律对制度创新的科学定位。不同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以其调整幅度宽见长,其对制度创新涉及问题关切更为深入。同时,不同于国家法律的底线行为规制路径,党内法规的道德成分更为浓厚,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主体维度支持。兼顾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制特征,以法治国家视角推进制度创新,在主体约束和行为规制等多层面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
由于我国普法采取党政主导模式,从普法规划出台到党内法规普法内容扩充,充分彰显了普法的法治国家治理价值。通过普法渠道将法治体系外部要求与立法领域法治传播需要相结合,既是党领导立法和普法工作的科学体现,也是普法融入立法的法治实践路径体现。相比于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视角推进制度创新,以多元化法治沟通推进法治国家视角下制度创新,发挥了立体化普法源头作用。
第二,立体化普法的关键——以法治政府视角推进制度创新。
如上文所述,新时代行政执法领域制度创新关键在于激发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积极性,政治、经济、文化层面制度创新要求提供了深化行政执法领域制度创新的现实依据。法治上层建筑积极服务于经济基础,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行政创新引导社会创新既是新时代行政执法领域制度创新的重要原因,也是行政执法领域制度创新的必要方向指引。从实质上讲,合理诠释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的制度创新要求,是将行政执法问题上升为法治政府建设问题,从而实现以法治政府视角助推新时代制度创新。
我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是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新时代普法发展以兼容外部监督和行政自制的科学内涵,通过责任制的形式为法治政府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法治思路。更为重要的是,系统化法治传播基础上的立体化法治传播,促进以法治政府整体观审视普法分散化问题。行政执法领域的制度创新隐患问题,在多元化、整体化法治沟通中得以有效化解,实现通过立体化法治传播发挥法治政府整体制度创新优势。
第三,立体化普法的基础——以法治社会视角推进制度创新。
如上文所述,新时代司法领域制度创新核心在于提高司法权的社会公信力,司法领域的法治传播诉求表现为以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科学引导社会舆论。不论是司法政策还是司法个案,社会反响是其制度创新成败的重要标尺。致力于提高新时代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需要发挥司法的专业法治优势。尤其随着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适应大数据思维的数据文化发展需要,法治精确化、定量化传播成为发展趋势,司法的案件处理模式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精确化、定量化目标。
实现立体化法治沟通目标,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以自上而下方式推进制度创新不同,从法治社会角度促进制度创新应当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这是系统化法治传播向整体化法治传播转型的重要内容。司法以其专业化、精细化法治传播方式,有利于广大受众在价值认同基础上提高法治现实可操作性,从而实现新时代法治传播与法治实践有效融合的科学目标。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其他形式制度创新,立足法治实践的制度创新降低了制度创新成本、减少了制度空转的可能性,利于实现制度创新的实质法治目的。
制度创新的法治思维、法治运作和法治环境,均离不开新时代普法发展的必要帮助。第一,法理思维传播为制度创新提供思维方式支持,促使以法理认同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认知基础。第二,制度创新与现有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运作情况密切相关,法治体系的系统化法治传播需求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运作条件。第三,制度创新与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变革情况密切相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立体化法治传播形态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多元化路径。总之,制度创新为定位新时代普法提供了重要法治语境,以法理思维定位新时代普法内容,以法治体系协调运作定位新时代普法作用,以发展变革的法治交流定位新时代普法功能,展现了深刻的法治发展内涵和开阔的法治发展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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