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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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迟延办理一直是困扰广大买房族的一大难题。很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向其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然而,有很多购房者收到房屋后,甚至在入住一两年之后,都拿不到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这使得购房者很不安,因为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是购房者证明自己对房屋具有所有权的凭证。那么,购房者迟迟拿不到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上述条文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应承担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迟迟办不下来,有一部分原因是开发商的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开发商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期限,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