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法律知识学习手册(实用导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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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地方性法规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合法吗?

◆ 案例分析

某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称:当前,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现象较为严重,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国土资源十分必要。于是,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启动了相关草案的拟定工作。今年3月,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出台了关于国土保护和治理的条例,确立了黑名单制度,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治理环境污染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在处以罚款的基础上,对直接责任人处15日以下拘留。那么,该省人民代表大会能不能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是,《行政处罚法》第10条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省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权力自行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本案中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的作法是违法的。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深度解析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处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此类处罚,而且即使是法律规定,也要采取慎重的态度。此规定具有排他性,即除法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规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