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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因营私舞弊被解聘的,劳动者需要对其未完毕的服务期承担责任吗?
◆ 案例分析
吴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总监,因为不满公司的薪资待遇,就和竞争公司约定由吴某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市场数据,将真实的数据提供给竞争对手,帮助其中标,事成之后给予吴某一定的报酬。就这样,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提供虚假数据,弄虚作假,导致公司几次投标都未成功,损失严重。后来,公司在发现吴某的行为后,和吴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提供虚假数据,将商业机密提供给竞争对手,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营私舞弊行为。同时,吴某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惨重,因而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与吴某的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深度解析
对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过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视为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者必须依法依约履行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应该履行的义务,绝不可弄虚作假、营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