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吗?
◆ 案例分析
2019年3月,王某到某汽贸公司上班,职位为司机。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工作需要,王某常常加班,但是汽贸公司却未依法支付王某加班费。王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便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2019年12月,公司经理突然口头通知王某,要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王某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公司赔偿,支付加班费。公司对王某的要求未予理会。那么,汽贸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对于证明应当包含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用人单位为王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应当包含规定的内容,而不是口头通知就可以。因此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深度解析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应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