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 案例分析
某市财政局自今年年初起实行一项新的纪律,工作人员每天准点签到,不签到视为旷工。小牛因为经常需要外出办事,总是无法准点签到,因此隔三岔五被记旷工。小牛认为这是自己的工作性质所致,局里应该能理解,因此也没太在意。一个月后,有关人员找到小牛,告知他一个月内旷工17天,要对其处以记过的处分。小牛听了非常生气,也非常震惊,认为自己每天都在奔波,甚至比一般上班的工作时间都长,这个大家都知道,居然因为没签到就真的算自己旷工,还要给予记过这么严重的处分,心里非常不服。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小牛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如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本案中,小牛对处分决定不服,有权向作出该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其对复审的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深度解析
公职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一般可以选择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需要注意的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为防止出现利用救济途径拖延处分执行的情况,法律规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另外,公务员不得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处分,是为了减轻申诉人的心理负担,有利于其更好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