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如明确,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裁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本案指令××××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