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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政裁定书(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字第××号
×××(起诉人)诉×××(行政主体)××××(写明案由)一案,×××(起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写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收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下一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指定管辖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送达起诉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自己立案、审理的,可直接发送立案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