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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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调解书(一审行政案件用)

××××人民法院行政调解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被告×××(行政主体名称)(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调解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调解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本调解书的首部、尾部(附录部分),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也可以参考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对当事人诉辩意见、审理查明部分应当与裁判文书有所区别,应当本着减小分歧,钝化矛盾,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的原则,对争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适当简化。

四、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履行。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协议内容的最后一项;由法院决定的,应另起一行写明。

五、本调解书样式及说明,亦可供制作第二审和再审的行政案件调解书时参考。

六、第二审及再审行政调解书送达后,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