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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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提示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可谓与百姓的家庭生活息息相关。婚姻家庭编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继承编主要规定了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涉外继承等。

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结婚的生效要件

结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要符合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形式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进行婚姻登记。

2.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不符合婚姻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者说由于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法律给予终局性否定评价的婚姻。关于无效婚姻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2)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对于夫妻财产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为: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与前述法定财产制相对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前述法定财产制。

4.家事处理权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民法典》继承编,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遗产的范围

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所有个人合法财产。明确了遗产继承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遗产不仅包括有形的物,也涵盖财产权利。遗产的范围也随着财产和财产权利形态的发展而发展,例如,有价证券、债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与丧失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第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人的沉默则被推定为接受继承。第二,该放弃行为不能危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无效。第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亦即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根据本法规定,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该份额的制度。代位继承是一次继承,而转继承是两次继承。

5.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制度,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行为。即遗嘱是无须相对人的法律行为,从其完成时成立、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第二,遗嘱的生效条件。(1)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意思表示须真实。所以受欺诈、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这里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况。遗嘱也不存在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另外,被篡改的、伪造的遗嘱也属于无效遗嘱。(3)内容合法。如果内容违法则遗嘱无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没有给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则该部分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部分遗嘱无效。(4)形式须合法。遗嘱本身是一个要式行为,所以遗嘱一般情况下是书面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是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

第三,根据本法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如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原《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的规定,从而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则。

第四,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遗嘱全部无效的,则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部分无效的,则该部分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继承。

本书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为主线,以详尽的解读及具体的案例对核心条文进行注释,从而为读者呈现鲜活的“生活中的法”,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