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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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条文注释

关于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大小兴安岭森林、长白山森林等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通过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划定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对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进行等级划分,并明确其空间分布,将重要性等级高、人为干扰小的核心区域划定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

关于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易受外界干扰发生退化,威胁人类居住环境安全的现实情况,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的生态环境脆弱区范围内,识别生态环境敏感性主要特征,通过开展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对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进行等级划分,并明确其空间分布,将敏感性等级高、易受人为扰动的区域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