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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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注释

1.执法部门

国家的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等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本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其中,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地级、县级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对本省、本地(市)、本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上述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水环境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大气环境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案例5 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指定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9日公布指导性案例第32号)

2014年8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石材加工企业均存在未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求配套建设,并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至清水江,造成清水江悬浮物和油污污染的后果。锦屏县环保局责令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石材加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鸿发石材公司等七家石材加工企业在收到停产整改通知后,在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报请验收的情形下,仍擅自开工生产并继续向清水江排污。

2014年8月15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中发现上述七家企业没有停产整改,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锦屏县环保局及时跟进对上述七家企业的督促与检查,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2015年4月16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鸿发石材公司和雄军石材公司仍未修建环保设施却一直生产、排污,遂再次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环保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鸿发石材公司和雄军石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并书面回复。对于上述检察建议,锦屏县环保局均逾期未答复,也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违法企业停业整改。2015年11月11日,锦屏县环保局责令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12月1日,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和雄军石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但锦屏县环保局仍没有向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鸿发石材公司和雄军石材公司非法排污行为而提起相关诉讼。

2015年12月18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求判令:1. 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2. 判令锦屏县环保局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进行处罚。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一、锦屏县环保局具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锦屏县环保局作为锦屏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其法定职责。

二、锦屏县环保局明知生产企业违法却没有有效制止。锦屏县环保局发现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后,虽责令违法企业限期整改,但并未继续就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经检察机关多次督促,仍未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其行政职能是相违背的。

三、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被侵害状态。锦屏县环保局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继续放任上述企业违法生产,进一步加剧清水江的水质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水中高浓度悬浮物常年沉积于河床,还将给下游水库的行洪、泄洪带来安全隐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

2015年12月24日,锦屏县环保局向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其已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予以处罚。2015年12月29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经现场查看,发现鸿发石材公司和雄军石材公司仍在生产,污水在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仍排向清水江。2015年12月31日,锦屏县政府组织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开展非煤矿山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清水江沿河两岸包括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在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石材加工企业全部实行关停。

庭审过程中,锦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即:判令锦屏县环保局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进行处罚的诉讼请求。

2016年1月13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锦屏县环保局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锦屏县环保局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