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