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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延长执行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关于申请延长……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执行期限的报告
(××××)……号
院长:
我院于××××年××月××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执行程序,执行期限到××××年××月××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执行期限×个月,至××××年××月××日。
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执 行 员 ×××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难以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案件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用。
2.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16日)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