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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关于申请延长……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
(××××)……民初……号
院长:
我院于××××年××月××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到××××年××月××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个月,至××××年××月××日。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审结,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2.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