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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用)
××××人民法院不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
(××××)……民×……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你方于××××年××月××日以……(写明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后,通知申请人不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2.本通知书只送达申请人,不送达其他当事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