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上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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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事裁定书(不服管辖裁定上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辖终……号

上诉人(原审××):×××,……。

……

被上诉人(原审××):×××,……。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概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答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上诉请求是否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原裁定的,写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的,写明:)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的)/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辖区外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制定,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终”。

3.维持原裁定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撤销原裁定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