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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互利,是指共同获利。平等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要求公平、公正的交易,而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实现公平、公正交易的法律前提。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无论单位规模的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一人公司等,只要以合同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合同关系当中,就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高低、主从之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必须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享有多少权利,同时就应承担多少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合同谈判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或多方)的需要,互惠互利,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化。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每一方都希望己方的利益最大化,但必须要兼顾对方的利益,不能“顾此失彼”,谈判没有胜败之分,成功的签约对每一谈判方都是胜利。如果谈判过程中只一味强调己方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承担较少义务,强调己方利益而忽视对方利益,这样的合同谈判很难取得实质性结果,当事人的合作或交易将很难进行,因为只有平等互利才能达到“双赢”的结果,只有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谈判才更容易取得签约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