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5:民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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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姜某有一处房屋,当他得知有一座工厂将要在附近建设,且工厂的噪声将会很大时,将房屋卖给想得到一处环境安静的房屋的张某,姜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诚信原则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玉米850吨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一年内分三批交货。不料合同签订后一个月,玉米价格下跌了50%,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降低价格,被甲公司拒绝,双方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合同约定的价格适当作了降低。法院这一判决依据的是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自愿原则

B.情势变更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3.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5米高的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17年司考.卷三.单1)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4.蒋男与韩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了专心抚育婚生幼女蒋小萍,韩女将来若与他人结婚,不得再生育。该约定因违反下列哪一原则无效?(  )

A.自愿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13年司考.卷三.多51)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三、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

3.平等原则

4.诚信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简答题

根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信原则的具体运用。

五、论述题

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2.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信原则。本题中姜某违背了诚信的原则,隐瞒事实,欺骗了张某。

2.答案:B。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答案:答案:D。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公平原则实质是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权利平等的受到保护。诚信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发挥行为指引功能、规范解释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填补功能。其中,行为指引功能禁止滥用权利,要求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违背这种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违背了诚信原则。乙为报复甲,利用自己的宅基地,建高5米的围墙,其行为违背了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要求,构成权利滥用,所以违背了诚信原则。本题所述情况与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无关。

4.答案:B。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本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跨越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蒋男和韩女关于不得再生育孩子的约定属于“违反人格尊严的合意”,因违背道德的公序而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D。《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故A项错误。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甲的权利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位价值明显更大,且电梯已经修成,并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坚持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则构成权利滥用,超出了受保护额限度。换言之,甲对乙不再享有这些权利,故B项错误。然而,乙的行为毕竟侵犯了甲之物权,考虑到禁止权利滥用,甲虽不能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但甲可对乙主张损害赔偿之责任。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甲有权请求乙置换车位,并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故C项正确。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通常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乙公司对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没有权利再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公司无权主张,故D项错误。

三、名词解释

1.答案: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2.答案:根据《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决定的。我国通说认为,民法规范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自愿原则的含义包括: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3.答案:《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其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答案:诚信原则主要体现为: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信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信原则的具体条款。

5.答案: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从学理上讲,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四、简答题

答案:诚信原则[2]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诚实行事、讲求信用,不能有欺诈行为,而法官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和合同的过程中亦应贯彻这一原则。诚信原则不仅可以各种形式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还可用来解决立法所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因此在法学界又被冠以“透明条款”“帝王规则”之称。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亦有多处表现出这一原则的精神,如缔约过失制度即为鲜明的一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信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包括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及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保密义务等行为。(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即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害且其损害与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关系成立之前,本不属传统民事责任范畴,但确有可能存在一方不正当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势,正是由于诚信原则的适用,才使得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矫正。

五、论述题

1.答案: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均有约束力。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3)补充功能:在具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对某些民事关系用类推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民事主体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2.答案: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尽管在民法的各部分中强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它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行使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由、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该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表现在:

第一,该原则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该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在私法自治原则下,法律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于自由意思所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之约束力,并对基于此种表示所形成的私法上生活关系赋予法律上之保护。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第二,该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只有私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才能赋予市场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能依据自身的意志从事各种交易和创造财富的行为。同时,如何优化配给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市民社会存在的经济基础,而通过意思自治在市场中分配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作规律,私法自治是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也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的本质要求。

第三,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即每个民事主体作为一个理性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赋予其广泛的行为自由,他们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安排好自己的事务,并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中,并具体演化为各个法律制度的原则。例如,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表现为所有权的享有与行使的自由;在合同法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在亲属法中表现为婚姻自由、遗嘱自由;在侵权法中表现为自己责任原则等。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制度构建的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就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法律制度赋予并确保每一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为“私法自治”。意思自治与私法自治基本上是同义词。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依其自由意思创设、变更及消灭其私法上之生活关系。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私法自治是私法领域中的最基本原则,而私法既包括民法、商法等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而意思自治是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所以意思自治应包括在私法自治的内容之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意思自治原则包括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中的自由,以及在意思的表达过程中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2)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3)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4)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其次,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意思自治的一个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允许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尤其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通过其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民法中的任意性调整方法。该方法的特点在于,它并不是确立具体的行为准则,要求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按照该准则行动,而只是划定了一个界限和范围,要求民事主体在该范围之内自主行为,同时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通过自主协商而达成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律任意性规范使用的效力。承认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对其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效果予以承认。私法自治的手段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通过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塑造自身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从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效果。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统辖了合同法、遗嘱法和收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的法律调整制度。

最后,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自由。因此,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则其享有的利益为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所以,意思自治原则划定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在19世纪由于个人主义思潮的盛行,意思自治原则曾经被绝对化,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垄断的加强,国家加强了对经济领域的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各国都在民法中扩大了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民法的三大原则都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对合同自由和契约自由的限制表现得尤为突出。民法的社会化和团体本位的思想越来越明显,这一趋势,也是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采纳意思自治原则时应当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