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A、B、C分别属于恶意占有、自主占有、间接占有。D属于持有而非占有。
2.答案:B。根据占有人在主观上对占有财产是否具有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3.答案:B。在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因为法律行为转移占有后,原所有人成为物的间接占有人,合法占有人成为物的直接占有人。
4.答案:C。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虽然自己不对物予以直接占有,但对于直接占有该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间接地对该物具有管领、支配的状态。
5.答案:A。自主占有是对占有的一种分类,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的占有为他主占有。这里要注意和直接占有区分。直接占有通常包括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以及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虽然是直接占有,而这些都是他主占有。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以及委托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虽是间接占有但都是自主占有。
6.答案:D。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和占有分类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在取得动产时为善意即可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又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做不同的处理。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种物品的公共市场买得的,仍然可以获得所有权,先前的所有人不能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彩电属于盗赃,但是丁是在旧货市场买的,可以获得彩电的所有权。既然丁已经享有彩电的所有权,那么对彩电的占有自然为有权占有。
7.答案:B。占有指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空间上该物处于占有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时间上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应持续一定时间。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权利。但法律依然对它进行保护,是因为占有物,特别是占有动产,可以产生一种公示作用,为了保护人们对这种状态的信赖,法律才特设占有制度对占有进行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是动产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要求转让人已经移转占有给善意取得人,至于占有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在所不问。所有权移转的标志因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同,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占有与此没有任何关系。
8.答案:B。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指占有人明知自己为无权占有仍对标的物进行占有。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直接占有标的物的占有方式,只存在于直接占有中。与自己占有相对应的是辅助占有。一般而言,辅助占有同时也是他主占有,辅助占有是指占有人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保管关系、租赁关系、雇佣关系等,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不能脱离自己占有而独立存在。无瑕疵占有指占有人善意并且无过失、和平、公然并且继续的占有,反之就是有瑕疵占有。在合并占有时,如果前手是有瑕疵占有,则后手应当继承前手的瑕疵。有过失占有是对善意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善意占有人虽为善意的占有,但是就其善意仍可再细分为有过失占有和无过失占有。有过失占有就是占有人虽为善意但却是因自己的过失而进行无权占有的。具体到本案,甲从丁处购买耕牛时,已经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条件,不继承前手的占有瑕疵,是有权占有、直接占有、自主占有、自己占有。
9.答案:B。乙自称该牛为他所有,而事实上他也占有并使用该牛,故可以认定丙为善意,对于善意占有人来说,他在占有期间对物有使用、收益及取得的,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这些利益。而饲料费为在使用期间的必要支出,甲也不必向丙支付这些费用。牛犊属于牛的自然孳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所以丙应当将牛犊一并返还。
10.答案:C。占有可以分为很多种,区分不同的种类在于它们的法律效果不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法律效果上有非常大的差异。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则仅以因毁损、灭失所遭受的损失为限,负赔偿责任;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须全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本题的另一个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判断是否为无因管理,可以看是否符合以下要件:无因管理必须是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下,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背他人的利益。乙为甲的好友,发现甲将手机遗忘在他家,应当及时通知甲或者返还给甲。而不应该擅自将甲的东西占为己有,可见乙并不是为了甲的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由此可以判断乙是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甲因此而受的损失。
11.答案:D。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与持有不同。持有也是一种事实状态,但不受法律保护。占有的标的物必须合法,手枪是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占有的客体,但可以成为持有的对象。通过继受取得方式获得占有,后手即现在的占有人,可以合并占有也可以不合并占有。但需注意,主张合并占有的人只能是继承人或者继受人,通过原始取得方式获得占有的人无权主张;合并占有可以是直接前手的占有,也可以是任何一个前手的占有,但必须承继其瑕疵,不得主张剔除其瑕疵后合并占有。占有的合并经常发生在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中。同理,占有的前手可以主张占有的分离。
12.答案:C。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标的物仍然占有,主观上是故意的。A选项和B选项中都是有权占有,D项中的甲是善意占有。
13.答案:D。《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王某)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A项错误。王某对小羊的占有是基于所有权,是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人张某当然不能向所有权人主张占有返还权。B项错误。李某虽为占有侵夺人,但并非小羊的现实无权占有人,张某不得请求其返还占有。C项错误。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均受保护,只是保护的程度不同。D项正确。
14.答案:B。(1)题涉戒指非埋藏物、遗失物等有可能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情形,也无由甲、乙共同共有的背景,故C、D为可以直接排除选项。
(2)我国现行法对于占有的推定效力未作明确规定。如果每个人对自己占有的财产,都要证明其享有所有权,这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利。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占有的财产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其财产的合法性就会受到他人挑战,这样财产的秩序、安全就会受到重大损害,也带来高昂的成本。为此,占有的推定规则已经被各国和地区的立法所普遍采纳。
依学理通说,占有推定规则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质言之,为保护占有人起见,法律基于社会生活的一般情况,为占有人设各项推定,免除其举证责任,即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须举证。本题中,争议发生时乙对戒指为现实直接占有,且主张所有权,故可先推定其对戒指有所有权,但在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针对乙的主张提出反证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的情形下,乙就应该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证据推翻该反证,否则,应当认定因甲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而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综上可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D。有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管领、控制和支配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不是有将占有的财产作为自己所有的财产的主观意志而形成的占有。
2.答案:BD。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虽然自己不对物予以直接占有,但对于直接占有该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间接地对该物具有管领、支配的状态。
3.答案:BC。《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461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刘某对牛的占有是善意占有,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牛肉款及小牛返还给袁某,并且袁某有义务偿还刘某支出的人工费用50元及饲养费,因此答案是B、C。
4.答案:BD。这道题涉及对占有概念的理解。占有是指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因此,占有的客体只可能是物,对于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和地役权等,不能成立占有。只要是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是公有物还是私有物,均可以成立占有。
5.答案:CD。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是依照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对占有进行的分类。对标的物有直接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是直接占有;相应地,仅仅间接地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是间接占有。直接占有通常包括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以及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通常包括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以及委托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这两者的区别在于间接占有不能脱离直接占有而存在。
6.答案:ABCD。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这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类型。基于占有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对社会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占有,法律有以下推定:占有人无须对占有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且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继续占有;同时还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
7.答案:ABC。善意占有是指对标的物实施占有之时占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不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占有。丙在看到甲、乙的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后签约,实施占有,主观上并不知道出租一事并未经过乙同意。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房屋,行使使用权,是直接占有。甲、乙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人,共同占有这个屋子,在房屋出租给丙后,甲、乙的占有不是直接占有,而是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人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对标的物而为占有的人。雇佣关系为典型的从属关系。丙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不存在从属关系,也不是受出租人的指示而占有房屋,不是辅助占有人。
8.答案:ACD。乙占有甲的财物,是基于保管合同,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乙是有权占有人。法律上赋予占有人一些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占有不受任意侵害。一方面,占有人可以对侵夺或者破坏其占有利益的人进行防御,排除妨害;另一方面,占有的标的物被人侵夺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取回占有物。所以乙有权基于其对财物的占有而要求丙返还。所有人甲可以依据所有权要求丙返还财物,既可以直接还给所有权人自己,也可以返还给占有人乙。
9.答案:ABCD。丙只有基于借用关系有权占有甲的自行车,其占有乙的自行车,构成无权占有,所以,A选项正确。丙虽属于无权占有,但在甲告知其骑错车之前,其误认为自己骑的是甲的自行车,不知自己无权占有,属于善意的无权占有人,依《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对于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所以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都属于无权占有,原合法的有权占有人乙,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构成恶意占有,对自行车的毁损,丙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10.答案:BD。本题中,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可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的错误十分明显。《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CD。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进一步的分类。善意占有是指误信为有权占有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指明知为无权占有仍为占有。各国法律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
2.答案:AC。本案例中涉及了占有的多种分类。正确解答该题需要对各种占有形式的定义有准确的了解。有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进行占有,受法律保护。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对标的物有直接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是直接占有。善意占有是指误信为有权占有而进行的占有。本案例中,乙作为甲的保管人,自己并无所有的意思,而且其权源合法,因此是有权占有、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因为已经是有权占有,故不存在善意占有的可能。
3.答案:BC。间接地而非直接地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是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相对。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直接占有标的物的占有方式,只存在于直接占有中。本案例中,甲作为字画的所有权人,并没有自己占有这些字画,而是委托给好友乙进行保管,但仍为有权占有。同时甲还是自主占有。
4.答案:AB。乙擅自闯入甲家并将房屋占为己有,主观上有恶意,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和返还因侵夺占有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而不以现存利益为限。租金是法定孳息,应当返还。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与所有权相比,其效力小得多。即便是善意占有人也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甲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其所有权被侵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丙返还占有。丙即使是善意占有人,也是有瑕疵的占有,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属公示方式为登记,而非占有。所以丙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只适用于在买卖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合法租赁关系,并不适用于一切场合。
5.答案:AB。无权占有的法律效果因占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有所不同。总的原则是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孳息,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与自己的事由毁损、灭失的,仅以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应就全部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但已经取得孳息的,必要费用应从孳息中支出。善意占有人还可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支出的费用,但只能以物的现存价值为限。恶意占有人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无权请求偿还有益费用。
四、案例分析题
1.答案:(1)甲对该房屋的占有是间接占有、自主占有、有权占有;乙对该房屋的占有是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占有指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从空间上看,标的物处于占有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从时间上看,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应持续一定时间。占有可以分为很多种。其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分类就是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这是依照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对占有进行的分类。对标的物有直接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就是直接占有;仅仅间接地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就是间接占有。直接占有通常包括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以及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通常包括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以及委托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这两者的区别在于间接占有不能脱离直接占有而存在。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是从占有的法律基础上对占有的分类。前者是指占有人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进行占有,反之就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之下又可以细分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这个分类在涉及占有人和返还请求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占有人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
自主占有是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与他主占有相对。
(2)乙在修缮过程中误以为丙的建材是甲的,修缮完毕后,这些建材成为甲的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通过附合取得这批建材的所有权,但应当支付给丙相应的赔偿金。
占有总是和所有权的取得分不开,尤其是动产的所有权的取得。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有很多途径和方法,本案例中是通过附合的方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附合是添附的一种,指不同的所有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体物相结合,从而在交易上认为形成一个物。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分离或者可以分离但是所需费用巨大,法律上特别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因为不动产的价值比动产大,但是应当支付给动产的原所有权人相当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附合不问附合人主观状态,善意和恶意均可。只是恶意的附合人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在所有权的归属上没有区别。本案例中,乙误以为丙的建材为甲所有而用其修理房屋,客观上导致了丙的动产成为甲的不动产——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因此而取得该建材的所有权。所以应当由甲支付丙相关的费用。
2.答案:(1)丙公司有权占有这批钢材。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丙公司占有钢材是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钢材交付后,丙公司获得对这批钢材的所有权,故丙公司对这批钢材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判断丙公司是否有权占有这批钢材,关键是看丙公司实施占有的法律基础是什么,这个法律基础是否合法。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公司虽然在先就同一批钢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在甲公司履行这个买卖合同之前,其仍享有钢材的所有权,可以为任意的处分行为。与丙公司签订另一份买卖合同不过是甲公司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丙公司从所有人那里获得钢材,取得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2)乙公司不能依据它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对那五千吨钢材的占有。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甲公司贪图利润,分别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同一批钢材的合同,并首先向丙公司履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乙公司从来没有获得对这批钢材的占有,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自然也就没有权利以占有为基础要求丙公司返还占有。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要想基于占有而行使相应的请求权,请求人必须是在占有被侵夺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人。至于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不得对抗标的物的权利人),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在所不问。交付动产有多种方式,如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即不改变占有状态,但是买受人指示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标的物仍处在出卖人的实际掌控之下,但此时他是作为一个辅助占有人,为了买受人的利益,对标的物进行他主占有、直接占有。虽然买受人没有获得直接占有,但是通过这种指示获得了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然而间接占有人是无权通过占有获得保护的。本案例中,乙公司并没有获得过对这批钢材任何形式的占有,所以不能依据占有请求丙公司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