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抵押权客体就是抵押权的执行对象。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和交通运输工具、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等财产、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有争议的财产或者所有权不明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也是有抵押价值的财产,只要所有权明确,就可以进行抵押。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民用航空器或船舶上设定抵押时,不需要登记就能生效。金银珠宝不属于法律规定经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客体范围。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3.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据此B项中的豪华轿车虽属学校所有,但不能认为是教育设施,故可以抵押。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4.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可分物的留置和留置物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依《民法典》第450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甲公司欠乙仓库仅1万元,乙仓库留置1台电脑足矣,故乙仓库留置另外9台电脑的行为显系不当。因此,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电脑则无权留置,对于无权占有的财产发生意外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比例的间接损失也应承担。
5.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答案B正确。
6.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在:债权的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体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如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的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这种不可分性也体现在担保法的规定中。《民法典》第408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据此,本题中抵押人姜某对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没有过错,故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7.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够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即并不注重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而是在抵押人所受赔偿金上继续存在,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民法典》第408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据此,本题中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因意外事故报废,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人甲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成为该汽车的替代物,继续作为甲对乙的债务担保。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8.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有关抵押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债权人乙欲将其这一抵押权转让给丙,必须与债权一起转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9.答案:C。[1]根据《民法典》第409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此题中,甲、丙交换了抵押权顺位,并且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丙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甲成为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但是鉴于乙对此并不知情,在没有获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抵押权的变更不应当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在其可获清偿的范围内全部偿还。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C。
10.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抵押物的范围。
11.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抵押登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据此,本题中乙只能根据抵押登记的记载,对甲的夏利车行使抵押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2.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权利质押的客体范围。《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该条规定的这些权利中,大部分都是债权,故本题A项可作为权利质押客体。《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据此,本题B项所述“某公司董事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是不可转让的,不能作为权利质押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1条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题C项可作为权利质押客体。担保法规定支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客体,应当包括记名支票。故本题D项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客体。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13.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质权客体的范围。《民法典》第42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同时根据第440条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本题中A、B项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C项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客体。D项“某影星的肖像权”属于人身权;从上述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质权的客体必须是可转让的物或权利,而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因此也就不能作为质权的客体。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14.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某些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民法典》第441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15.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质权的效力范围。根据质权的原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质权的效力范围及于原物、孳息、从物和代位物。小马驹是母马的孳息,马鞍、马鞭是母马的从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6.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各种担保物权的定义。本题与担保债的履行有关,因而涉及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他物权,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不是担保物权,故本题D项不正确。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题中债务人将手表留给成衣店,转移了担保物的占有,不是抵押行为,故本题B项不正确。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一方,在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所享有的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成衣店占有甲的手表是基于甲的自愿行为,而不是加工服装的合同,故不符合留置的定义,故本题A项不正确。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法将该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甲为担保加工费的支付,将手表交给成衣店,约定交费后取回手表,这种行为符合质押行为的定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7.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质押中质物灭失的风险承担。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只是转移质物的占有,并不转移质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物灭失的风险应由所有权人承担。故在质押的情况下,质物灭失的风险损失应由质押人承担。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18.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抵押物的转让。《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据以上分析,A、B、C项中的各项权利银行都有权行使。至于D项,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并无优先购买权,故D项错误。
19.答案:B。根据《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本案债务人而言,其在债务上已经以自己所有的物进行了物的担保,保证人丙只需要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物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对于房屋的抵押担保10万元,汽车抵押担保5万元,音响质押担保1万元。另外,汽车被毁,获得保险赔偿金3万元。而担保物权是具有物上代位性的,即因标的物出卖、出租、消灭或毁损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偿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担保物权。对于因车祸毁损的汽车所获保险赔偿金,担保物权人基于物上代位制度可以对其行使担保物权。也就是说,保证人丙应当对房屋抵押担保10万元,汽车保险赔偿金3万元和音响质押担保1万元以外的债务负责,即6万元。
20.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担保物权的特征和种类。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据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也须为特定物,故本题A项不正确。担保物权虽具有从属性,但并非不得先于主债权而设定,如最高额抵押即先于主债权而设定,故本题B项不正确。典权不是担保物权而是用益物权,故本题D项不正确。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使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故本题C项正确。
21.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留置权。《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
22.答案:D。本题考核权利质权。《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3.答案:C。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错误。另外,《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
24.答案:C。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个体户甲设定的抵押权因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权合同而生效,选项B错误;由于该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C正确;由于第三人丙以合理价格从甲处购买生产设备,乙银行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因此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
25.答案:D。《民法典》第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选项A表述正确。此外,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类比该规定,若须使质权对债务人丙发生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丙,故选项B正确。在将出质事实通知债务人丙之后,其不得自行向甲清偿债务,须经质权人同意方可清偿或将清偿款提存,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
26.答案:D。按照《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29条规定,动产质权采交付生效主义,同升公司已办理了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因此就同一标的物存有留置权、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首先为留置权人,其次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再次为质权人,最后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为丁乙丙甲,D选项正确。
27.答案:D。《民法典》第3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本题中,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基于此项主债权存在的银行的保证权和甲公司的债权质权均将消灭,据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B项错误。《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据此C项错误。乙公司将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由于甲公司行使的这个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是个债权,因此并不能因为甲公司是质权人而切断丙公司基于债权而拥有的抗辩,据此D项正确。
28.答案:C。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拥有10万元债权,丙银行对甲公司拥有债权质权,乙公司对甲公司拥有2万元债权。如果乙公司提出抗辩,鉴于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已经具备,必然会对甲公司提出行使抵销权。尽管乙公司行使抵销权会使丙银行的债权质权有所贬损,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时受此限制,且《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由此可见,乙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据此,丙银行的债权质权为8万元,C项正确。
29.答案:A。《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此法条规定,本题应选A项,其他选项均错误。
30.答案:C。依《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自质权合同成立时生效,故A选项错误。依《民法典》第429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占有红木非只能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本题中,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于丙,此时,甲为占有人,丙为占有辅助人,即在乙将红木交付于丙时,甲即取得该红木的占有,自此取得质权。由此可知,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31.答案:B。A、B项考查留置权。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4个:(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A项错误。C、D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C、D项错误。
32.答案:A。首先,《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395条第1款第1~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95条第1~3项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但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B项正确。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故C项正确。最后,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D项正确。
33.答案:C。A、B、C项考查抵押权的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据此可知,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所有权归于一人的,抵押权均未消灭。本题中,甲的抵押权先于丙设立,后甲又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和丙的抵押权均未消灭,且甲可基于登记在先对抗丙的抵押权。故A、B项错误。D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对抵押物的转让规则作出了重大修改,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乙出卖已抵押的房屋为有权处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的特点。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从属于债权存在的,无债权发生,也就没有抵押权;债权转移,抵押权也必须随同债权转移。此为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偿以前,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该不可分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管债权是否发生变化,只要没有全部清偿之前,抵押权人就可以对抵押物整体行使权利;二是债权的部分变化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债权一部分让与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分割,受让人与让与人按其债权额共有一个抵押权。债权转移,抵押权必须随同移转主要是由抵押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决定的。抵押权的追及力是指抵押物无论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可以就其行使抵押权。这与抵押权的转移无关。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人还可以就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权利。这是由抵押担保的性质所决定的,在物上设定担保权的目的主要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而不是物的具体形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特点只能决定抵押权的实现,并不能决定抵押权随同债权的转移。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2.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应当进行登记的抵押物范围。《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本题A、B项符合规定,都属于抵押时应当登记的财产范围,故为本题正确答案。
3.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395条和第399条的规定可得,本题正确答案为A、B。
4.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抵押权是以抵押物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如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必然危及抵押权人的利益,为此,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在将来能够实现。《民法典》第408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据此,本题A、B、C、D项是抵押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为本题正确答案。
5.答案:ABC。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抵押权是以抵押物价值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如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必然危及抵押权人的利益,为此,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在将来能够实现。《民法典》第408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据此,本题中,由于抵押人毛某具有使抵押物客车价值减少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即按照合理的方式使用客车;若客车的价值因毛某的行为减少,凌某有权要求毛某恢复该客车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故本题A、C项正确。若毛某既不恢复该客车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凌某有权要求毛某提前清偿债务,故本题B项正确。若该客车的价值非因毛某的行为而减少时,凌某无权要求提供补充担保,故本题D项不正确。
6.答案:AD。本题考查的是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题中,抵押人甲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房屋先已设定的抵押权不影响办理过户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受让人应当承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给其权利造成的损害。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7.答案:BD。本题考查的是有关股票质押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43条规定可得此答案。
8.答案:ABC。本题考查的是有关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9.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0.答案:CD。本题考查的是特定种类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民法典》442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本题C、D项正确,A项不正确。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不得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故本题B项不正确。
11.答案:AC。本题考查的是质权人的权利和责任。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无权将该车出租。乙擅自将该车出租,致使承租人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乙应对该车的损失向甲承担责任。当然,乙承担责任后,可向丙进行追偿。由于乙占用该车,丙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出租该车,故应认为丙基于善意取得对该车的租赁权;丙基于租赁合同应对乙承担责任,而不对甲直接承担责任,故乙、丙无须对该车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12.答案:AD。本题考查的是质物的费用的承担。《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当事人无约定时,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质物保管费用,这实际上是由质物的所有权人承担的。故本题中如当事人无约定,存车费应由汽车的所有权人甲承担;有约定时从约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13.答案:AD。本题考查的是各种权利质权生效的时间。《民法典》第441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本题A、D项正确,B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8条规定,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据此,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故本题C项不正确。
14.答案:BD。本题考查的是动产质押无效的情况,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2条第5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据此,因本题中乙公司是债权人,而丙持有的股票正是乙公司的股票,故丙以其持有的股票设定的质权无效。故本题A项不正确,B项正确。《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丙仍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非基于合法的质押合同关系,而是基于过错。故本题C项不正确,D项正确。
15.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动产质押的效力,兼及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自不必说;另因动产质押必须经交付才能生效,故质权人当然取得质物的占有权。故本题A、B项正确。取得质物的占有权,并不等于取得附着于该物上的其他权利,如知识产权。本题中,肖某虽然占有该画,但是吴某要求其不示于人,故肖某没有取得对画的著作财产权(展览权是著作权权能的一部分)的质权。另外,以著作财产权进行质押的,必须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在本题中,既然没有办理登记,也就不可能有著作财产权的质押。故本题C项不正确。担保物权的效力在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对质押财产的价值的优先受偿权,而非对质押物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D项不正确。
16.答案:BCD。本题考查的是质权人对质物保管不善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432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题B、C、D项正确。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出质人有权因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而解除质押合同,故本题A项不正确。
17.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抵押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此,抵押人是可以将抵押的财产出租的。另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依此,可知A、B为正确答案。
18.答案:AC。本题考查的是侵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留置权。选项A正确。小贝的足球在老马手里,小贝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小贝将老马花瓶打碎,老马要求小贝赔偿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选项D错误。自然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进行留置。
19.答案:BD。本题考核对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转让的相关规定。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406条。
20.答案:ABCD。《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郑某的父亲和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故A项说法正确。《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郑某实际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B、C项说法正确。《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郑某和陈某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1.答案:BC。对于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可以做不同的理解。在A选项中,《民法典》第445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丙公司并未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所以,A选项错误。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丙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乙公司对甲公司拥有到期债权、甲公司对丙公司拥有到期债权、甲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甲公司,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债务承担,丙非债务人,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丙清偿债务,故D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
22.答案:CD。根据《民法典》第2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丙以自己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乙、丙之间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根据命题人的意思,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因此A项错误。既然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乙只能依据抵押合同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丙的责任范围不超过因自己违约而给乙造成的损失,因此乙只能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B项错误。由于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丙的行为属违约行为。现在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若丙的房屋被执行,则抵押权的标的将不存在,很可能给乙造成损失,故D项正确。
23.答案:AB。《民法典》第425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故A项正确。《民法典》第39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故B项正确。《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C项错误。《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错误。
24.答案:ACD。代物清偿协议。只要交付他种给付,当事人间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若他种给付无法实现或有瑕疵,可依据代物清偿协议主张违约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本题中,张某抵押权成立在先,李某的租赁权设定在后,因此,李某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张某的抵押权。B项错误。《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王某、张某修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将改变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成立时间顺序,损害抵押权人张某的利益,因此该修订行为无效。C项正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因张某实现抵押权,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致使王某无法合理履行出租人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D项正确。
25.答案:AC。依《民法典》第395条和第402的规定,以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与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可以生效,但抵押权未设定。依此,乙应向银行承担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但银行未能取得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乙将房屋所有权转让于丙,丙虽然知情,但根据题目所给信息也不能认定丙与乙恶意串通,所以丙与乙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后,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借款合同发生在乙和银行之间,丙没有义务代银行还款。如果丙愿意代乙偿还,可以向乙主张无因管理的相应费用返还,由此本题的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26.答案:BD。依《民法典》第420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本题中最高债权额限度为40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内抵押人和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权额也是400万元,故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应为400万元,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依《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27.答案:CD。依《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A选项中的债务未到期,张某不得留置。B选项中不符合留置权的客体须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的要件,刘某不得留置。依《民法典》第903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C选项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寄存处可以行使留置权。依《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可知D选项正确。
28.答案:ABCD。甲是债权人,也是抵押权人,后来甲的300万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戊成为200万新债权人,同时成为200万新抵押权人。丙、丁是连带共同抵押。第一,戊可以随便选抵押人,选丙或者丁的房屋。第二,戊选择后可以就任何一座房屋主张实现全部债权。所以,A、B、C、D项都错误。
29.答案:ACD。《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向乙银行抵押,因为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乙银行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乙银行有权就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A项正确。《民法典》第41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抵押的建筑物不属于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本题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在先,住宅楼建设在后,不属于抵押财产。虽然实现抵押权时住宅楼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处分住宅楼所得的价款,作为抵押权人的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B项错误。《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甲公司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经乙银行与丙公司申请,法院已经拍卖了该住宅楼,丙公司对甲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有权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乙银行对于住宅楼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丙公司对住宅楼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但是,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丁作为买受人已经交付了80%的购房款,符合前述要求,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C、D正确。
30.答案:BCD。首先,根据《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丙公司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属于最高额抵押。故A项正确。其次,根据《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别约定,30万债权转让有效,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移。因此,无论是否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均无权主张抵押权。故B、C项错误。最后,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丙公司以办公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使乙公司(债权人)取得优先受偿权。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丙公司所有。因此,丙公司当然有权转让其办公用房。故D项错误。
31.答案:ABD。《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设定抵押,性质上属于动产浮动抵押,故A项正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故B项正确,C项错误。《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见,动产浮动抵押设立后,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故D项正确。
32.答案:BCD。由《民法典》规定可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本题中.因房屋的受让人丁要求丙腾退房屋,某于合同的相对性,承租人丙只能请求出租人甲退还剩余租金,丁无须承担该义务,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可知,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租赁房屋在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本题中,甲与丙签订租赁合同之前,该房屋已经依法设定了抵押权。故实现抵押权时,丁依拍卖取得所有权后,承租人丙无权主张以“买卖不破租赁”而继续使用该房屋。故C项错误。房屋设定抵押后,并不影响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的权利,因此,甲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有效,故D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A。本题考查的是在同一物上设定的登记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本题中,李祥为银行和袁某的债权设定的房屋抵押都已登记,但为银行的抵押登记在先,故银行的债权应优先受偿,若清偿银行的债权后尚有余额,再清偿袁某的债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答案:B。本题考查的范围较广,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民法典》第726条规定,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房主李洋有通知承租人薛兵的义务,故本题A项不正确。《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据此,本题中李洋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后,即使新房主不愿意继续出租,也无权终止租赁合同。故本题C项不正确。《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租赁房屋的合同期限超过了6个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本题D项不正确。法律对房屋租金没有规定最高额限制,故本题B项正确。
3.答案:ABD。本题考查的是保证方式以及同一物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担保人的责任。《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4.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质物所产生的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质权人有权收取,但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质物的孳息首先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充抵原债权的利息,最后抵偿债权。因此乙对母鸡下的蛋有收取权。又由于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乙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出租权。出质人将质物出质于质权人并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但并不丧失其所有权,因此,乙对质物不享有所有权,自然对质物的孳息鸡蛋也不享有所有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5.答案:A。根据《民法典》,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是分离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6.答案:(1)D。《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此,D的说法正确。
(2)AC。《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A正确,当选;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7.答案:BC。依《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王某作为电脑的承租人,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而拒付维修费,康成公司有权请求王某支付电脑维修费,也可以将电脑留置,但依《民法典》第453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所以在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情形下,康成公司还不能即时变卖电脑抵债,也不可以自己买下电脑。由此可知,A、D选项错误。依《民法典》第462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所以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即回复占有,C选项正确。当电脑被偷走后,留置权人一旦脱离对于留置物的占有就丧失留置权,B项可选。
8.答案:(1)BC。《民法典》第420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故A项错误,B项正确。最高额保证合同于2020年5月6日成立,对于2020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是否纳入最高额担保范围,须双方约定,未约定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故保证人以原来的债权额度为准承担保证责任,D项错误。
(2)C。《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A、B、D选项表达错误,不选;C选项表达正确,当选。
(3)ABD。《民法典》第423条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故A项正确。《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混合担保,应当先执行债务人乙的物保,故B项正确,C项错误。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如果债权人不申报债权,待破产结束后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而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已无财产的债务人追偿也无法实现,因此,维护保证人利益,允许其参与破产分配是合理的,故D项正确。
9.答案:(1)BD。《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420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本题中,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设立抵押,符合第396条规定的要件,不符合第420条规定的要件,所以该抵押合同是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而非最高额抵押合同。A项错误。《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银行的抵押权系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B项正确,C项错误。乙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D项正确。
(2)A。《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按照上述规定,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了动产浮动抵押,所以债权人乙银行应当先就该动产浮动抵押实现债权。B、C、D项错误。
四、名词解释
1.答案: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答案: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3.答案: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答案: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五、简答题
1.答案: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担保物权的性质为他物权。担保物权不同于债权,它具有对世性、法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特定性、绝对性、公示性等特征,具有支配力、优先力和妨害排除力等效力,而且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因而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第二,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为价值权。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原则上它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因而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或变价性,是一种价值权。第三,从担保物权的担保性来看,它是一种担保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因而担保物权具有担保性,是一种担保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
从学理上来说,担保物权可依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依照设定方式的不同可将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前者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与优先权,后者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和质权。根据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可将担保物权分为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此外,还可依标的物不同,将担保物权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一般或特定财产担保物权等。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海商法上还有船舶优先权。
【参考资料】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答案: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包括:(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质物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4)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六、论述题
答案:留置权的取得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不论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不为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故而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给留置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留置物的范围,除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留置权的取得,以对债务人的动产的占有为前提,但其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如果是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1)吉利商场与来顺公司应在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之外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392条,该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该问题应具体分析。如变更后的履行期限未超过原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银行可以要求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已超过,则不可以。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并不一定导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终止,保证人仍应在不超过原保证合同的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2.答案:(1)和顺公司不可以在大发公司不交加工费的50天后处理留置物。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在处置留置物之前,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
(2)和顺公司有权要求大发公司偿还加工费。因为留置物灭失只是导致留置权本身灭失,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并不消灭。
3.答案:(1)修理部第一次扣留自行车合法。第二次则不合法。留置权构成的要件有:①留置物属于留置权人的债务人所有;②留置物是依合同由留置权人合法占有的,因此留置物因合同的成立有效而特定化,并非任何归债务人所有的物均可成为留置物。否则将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侵权行为;③债权清偿期届至;④债务人不依合同履行债务。本案中王强和修理部实际上签订了两个加工承揽合同,一个是维修自行车,另一个是维修摩托车,两个合同不可混淆。王强已付清摩托车修理费,修理部就应依约交还摩托车。王强未付的是自行车修理费,修理部只能通过留置自行车来实现其债权,而不能通过留置摩托车来实现对自行车修理费的债权。
(2)修理部可将20元扣留,剩余30元归还王强。留置权的范围只能及于合同债权的范围。开始时王强和修理部只存在自行车维修合同,在王强不支付修理费时,修理部的留置权范围只能以实现20元的债权为限。若自行车卖得50元,修理部可自行扣留修理费20元,其余30元应返还王强。
(3)修理部应立即将摩托车返还王强。王强应付清自行车修理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理由同第(1)问。
[1] 编者注: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该题是针对《民法典》第409条的考查。理解“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十分重要。此题中,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只发生在甲和丙之间,涉及乙的利益不变,应当比照原有约定实现乙的利益。如果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会误选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