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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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许多用人单位如果经营状况良好又有开拓市场的需求,就会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这样的情况不算罕见。这些分支机构在当地招聘劳动者时通常用分支机构的名称而非总部的名称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视情况确定,关键是要看这些分支机构有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主要情形有如下三种:

(1)用人单位在当地确实有开展业务的需求且业务量大,有雇用劳动力的必要,此时用人单位总部一般会将该分支机构在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依法申请营业执照。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具有法律效力。

(2)用人单位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是获得了总部的授权,可以作为用工单位招聘当地劳动者,此时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用人单位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只是个办事处,用于市场调研与联络,并没有实际开展业务,一般不会申请营业执照或者给予授权,此时若该分支机构招聘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用工的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