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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随意召开股东会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通知、表决的规定,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可能被撤销。《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关于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规则是,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则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如董事长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职务,或董事长以其他理由或根本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时,可由副董事长主持;同理,如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长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实务中,还存在大股东担任董事长,而大股东为自身利益,不配合召集、主持董事会,进而不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情形。而当公司经营决策层出现问题,难以正常发挥作用时,也会出现董事会无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为避免公司陷入僵局,当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时,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必须注意的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次序,必须按法律规定顺序进行,只有前一顺序的机构或主体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下一顺序的机构或主体才能召集和主持。

(2)关于通知。因股东会将讨论公司重大决策问题,因此须提前告知股东有关会议事项,使其能提前安排时间和准备会议材料。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主体应当是召集股东会的主体。对于通知的要求,①必须提前通知,否则股东会可能因未提前通知股东而被依法撤销;②必须通知到全体股东,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全体股东;③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通知、当面口述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邮件通知方式,对于通知的方式,法律没有作禁止性规定;④公司章程可对通知进行自由约定。

(3)关于表决。股东会决议是股东表达自己对公司经营决策意向的场所,股东在股东会上拥有股东表决权,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对公司经营决策事项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放弃发表意见。股东会原则上以认缴出资比例为表决权基础。股东的表决权,应根据股东对公司认缴的出资及该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而决定。同时,为了充分体现公司自治原则,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作出不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并以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