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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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务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是如何确定的?

情境再现

熊某大学毕业后和班里众多同学一样选择报考公务员。很多同学都如愿考上了公务员,在祖国各地的公务员岗位上发挥着自己的光和热。熊某非常幸运地考回了自己的家乡,在中部省份的一个地级市科技局任职。5年后,大学同学聚会,班里的同学聚在一起,讨论着各自的工作和生活。熊某发现当初和自己同时考上公务员的同学,不论是在西部地区还是在东部沿海地区,工资待遇都比自己好。熊某虽然也为同学们高兴,但是对于这中间的差距还是很让他迷惑,想要知道公务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到底是如何确定的。

法律分析

《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因此,确定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例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精神明确了,公务员的工资,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保持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因此以职务和级别为主要依据确定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的同时,也需要在兼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的情况下,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还需要综合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实施完善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弥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与此同时,针对在特殊岗位的人员,要完善岗位津贴制度。因此,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最重要依据,即便是相同的职务、级别的公务员因为所处地区不同、岗位不同,甚至个人工作表现是否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都可能会影响公务员最终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