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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法违纪行为未被最终认定的,是否可以调任?
情境再现
某市委组织部通过初步考察,拟选拔某大学的副教授贾某担任某市文化局局长。贾某符合调任条件,并通过了初审。但是,大学里的一名教职工向市委组织部举报了贾某在国有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接到举报之后,大学的纪检部门以及市委组织部均对贾某展开了相关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某市委组织部取消了贾某的调任资格。贾某感到自己十分委屈,不明白为什么被取消调任资格。
法律分析
《公务员调任规定》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明确了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人员不得调任。虽然贾某只是被同校的教职人员举报,但是校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已经对贾某展开了调查,因此按照规定应当取消贾某的调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