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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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为把亲戚招录进本单位提供便利违反了哪些规定?会受到什么相应处罚?

情境再现

牛某的叔叔是某市税务局的局长,为此牛某专门报考了市税务局招录的职位,且顺利通过了笔试。牛某的叔叔得到消息,公务员招录的面试由省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交给牛某叔叔的单位负责。为此,牛某的叔叔专门联系了面试小组的组长,将牛某的信息提前透露给组长,要求组长在面试的时候关照牛某。组长遵照执行之后,牛某挤掉其他面试人员,顺利通过招录。那么本案中各行为人都有哪些违反规定的行为?会受到什么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4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的规定,本案中,牛某的叔叔作为负责面试工作单位的领导,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帮助牛某非法获取工作岗位。牛某的行为不仅无视公务员面试的资格要求而且践踏了录用程序,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面试小组组长作为公务员录取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在明知领导交代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然选择按照领导交代的事项为牛某谋取私利,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规定》第46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录用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按照规定,应当视面试小组组长违法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对于牛某,首先,牛某是不得报考牛某叔叔所在单位的公务员的,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20条的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牛某叔叔与牛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牛某叔叔系税务局的局长,因此牛某不得报考该税务局的工作岗位。

其次,根据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第47条的规定,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本案中,牛某作为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不遵守录用纪律,利用叔叔的权力和职务便利,违法获得公务员职位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规定》的规定,因此可以对牛某作出取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的惩罚措施。如果牛某违法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牛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