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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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是《法官说法丛书》中的一本普法书籍。为帮助读者加深对本书的理解,特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本书对民营企业的界定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目前我国没有“民营企业”的法律概念,实践中民营企业有不同的含义和提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等,按照企业出资分成划分,主要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未控股)企业,以及其他无国有成分的企业等,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狭义的民营企业,可以界定为不存在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企业,特指不含国有成分的企业,即没有国有资本出资的公司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广义的民营企业除狭义的民营企业外,还包括国有民营企业,也即企业中有国有资本,但由国有单位以外的经济主体经营的企业。

二、揭示民营企业运营中犯罪风险的意义

1985年4月13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局长正式向大连市工商局发布命令,授权其向姜维创办的光彩实业有限公司颁发全国首个私营企业执照。这家企业是新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最早成立的民营企业。自此以后,民营企业不断发展。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65万亿元。以民营企业为主要市场主体的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民营经济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1]

改革开放40年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2]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3]

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就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特别提出要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等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和重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编(第一辑)》,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

但是,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罪。在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与民营企业的发展如影随形,为数不少,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总规模在一定时期远大于国有企业家。[4]这些犯罪案件,有的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利益,有的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甚至导致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企业衰败倒闭。以至富豪榜一度被看作“杀猪榜”。胡润研究院《中国富豪特别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1999年至2013年的15年里,共有2188位富豪登上胡润研究院的百富榜,其中有98.5%的上榜企业家在带领企业健康发展,但有34位成为问题富豪,有的因触犯法律身陷狱中,如周正毅、牟其中、顾雏军、王福生等。已经被判刑的27位企业家(包括已出狱和未出狱)共有罪名65条,平均每人2.5条。其中,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是上榜富豪入狱的主要原因,共有16位问题富豪因贪污受贿罪入狱,14位富豪因侵犯财产罪入狱,9位富豪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入狱,9位富豪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入狱,6位富豪因扰乱市场秩序罪入狱。[5]

因此,为民营企业家及其他从业人员揭示民营企业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这些人员树立刑事风险意识,加强刑事风险防控,保障个人事业发展及其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做大做强,都具有重要的预防作用。

三、民营企业运营中犯罪风险涉及的罪名

按民营企业涉及犯罪是民营企业单位犯罪和民营企业人员个人利用职务犯罪的界定,刑法法律条文中规定有以下内容的犯罪都可以认定为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罪名,一是明文规定行为主体为单位的,如《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等;二是没有规定行为主体为单位,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的,这种情况实际也是单位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规定单罚制,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如《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50条规定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等;三是规定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的(有的同时有利用职务便利字样),如《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等;四是没有规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职务便利等字样,但从文义上分析,单位很可能实施的,如《刑法》第373条规定的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一些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概念不清晰,往往拿个人财产为自己企业利益行贿);等等。

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实施传统犯罪中的自然犯像诈骗、盗窃、故意杀人的案件,这些案件事实上是单位犯罪,只是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实践中是否定罪处罚、如何定罪处罚存在过一些争议,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立法解释,对上述案件中的有关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因此,上述案件涉及的自然犯罪也可以归入民营企业涉及的罪名。但是,考虑到这些案件发案率还不高,所以在相关研究中可以暂不列入民营企业涉及罪名的范围。另外,由于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理论上刑法分则前八章中还有一些罪名可以属于民营企业涉及的犯罪,第九章和第十章也有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人员以共犯身份参与的罪名,这些罪名的案件也不常见,故相关研究中也可以暂不列入民营企业涉及罪名的范围。

按照以上标准梳理,截至2021年3月31日,民营企业可能涉及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共有183个,占刑法罪名总数483个的37.89%,分布在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外的其他八章中。其中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8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4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5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0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5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4个。

上述183个罪名中,有民营企业中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有企业单位犯罪;有企业内部人员侵犯企业利益的犯罪,有企业侵犯其他主体利益的犯罪;有企业从设立、运营至注销各个环节的犯罪,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环节的犯罪、行政管理环节的犯罪、经营环节的犯罪、融资环节的犯罪、财务管理环节的犯罪、纳税环节的犯罪、用工环节的犯罪、产权界定环节的犯罪、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的犯罪等。在产业类别或经济领域上,除国家专营外,没有犯罪触角不能涉及的。从刑法分则章节看,除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外,均涉及民营企业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等八章罪名。

具体罪名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

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6.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

7.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8.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9.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二);

1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

11.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

12.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

1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

1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

15.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1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1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18.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1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2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2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23.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条之一);

2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2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2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2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2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2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

30.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31.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3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33.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34.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3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3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37.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第1款);

38.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3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0.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42.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

4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44.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4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

46.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

4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4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1款);

49.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2款);

5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5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5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54.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5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5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5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5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59.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60.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6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6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

6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

6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6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6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67.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68.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69.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70.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7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72.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73.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74.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75.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76.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77.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78.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79.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80.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81.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82.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8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84.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8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8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8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

8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

8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

90.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

91.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

9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93.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9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9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96.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97.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9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

99.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100.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之一);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0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102.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10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10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10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106.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107.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

10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

109.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

11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11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11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

113.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14.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11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

116.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

11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118.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119.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260条之一);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20.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12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122.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123.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12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2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126.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

127.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1款);

128.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

129.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第3款);

130.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

13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286条之一);

13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之一);

13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13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35.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

136.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

13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13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3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140.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

141.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14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

14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

14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

145.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第1款);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46.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147.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

148.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

149.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150.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

151.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

15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3款);

15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154.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法》第342条之一);

15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

15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

157.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158.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刑法》第344条之一);

159.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

16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

16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6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16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16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65.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

166.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

167.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4款);

168.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

169.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70.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

17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

172.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

17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

174.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75.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

17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

177.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2款);

178.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3款);

179.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180.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181.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

182.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183.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四、本书主要内容及编写体例

本书选择常见多发的23个罪名进行介绍。包括:1.危险物品肇事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骗取贷款罪;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8.违法运用资金罪;9.集资诈骗罪;10.保险诈骗罪;11.逃税罪;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侵犯商业秘密罪;14.虚假广告罪;15.合同诈骗罪;16.非法经营罪;17.诈骗罪,18.职务侵占罪;19.挪用资金罪;2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污染环境罪;22.行贿罪;23.单位行贿罪。每个罪名以一个案例展开,每个案例依次按案情回顾、法理分析、知识拓展、普法提示四部分逐一展开阐述。

鉴于本书总体上是普法性质的书籍,故在语言风格上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同时,本书也讲究专业性,不仅作者均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审判人员,而且用语注意准确规范,知识内容讲究准确严谨。因此,本书不仅适用于民营企业人员阅读,也适用于从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等专业人员阅读。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本书中部分案例发生时间较早,对这部分案例的分析主要依据审判时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掌握法律、司法解释的新变化,本书在分析案例所涉罪名时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作出了新解读。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书稿质量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敬请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编委会

2021年5月


[1]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1/01/c_1123649488.htm,2020年2月22日访问。

[2]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1/01/c_1123649488.htm,2020年2月22日访问。

[3] 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07/21/c_1126267575.htm,2021年3月28日访问。

[4] 张远煌:《企业家犯罪的基本态势、主要成因与对策思考》,载《法制日报》2019年5月8日。

[5] 顾梦琳:《胡润富豪“杀猪榜”:15年27位企业家被判刑》,载搜狐网,https://business.sohu.com/20140421/n398557162.shtml,2020年3月1日访问。《美媒:胡润中国富豪榜上榜人员17%遭到调查或逮捕》,载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gh-lawyer.com/info.asp?id=3424,2020年3月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