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案情回顾

A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等。被告人小明于2000年8月进入A公司工作,为工程建设部职员,2004年9月至案发任工程部副经理。工作职责是:“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2000年8月23日开始,海淀区人民政府就委托A公司对中关村西区周边道路进行建设。小明负责中关村西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及周边道路的建设工作。从在案书证看,2001年10月10日,小明代表A公司与地处中关村西区的棉纺厂签订《市政工程拆迁协议书》,协议约定拆除棉纺厂214平方米建筑,占用棉纺厂700平方米土地。2002年12月26日,小明再次代表A公司与棉纺厂签订协议,就棉纺厂区内部分职工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A公司支付补偿费用150万元。根据棉纺厂厂长的证言,小明的主要工作是作为A公司的代表与棉纺厂就拆迁问题进行洽谈并签署相关协议。小明在拆迁过程中帮棉纺厂做过不少具体的事,比如帮助解决15户拆迁户问题。降低拆迁成本,小明负责A公司在中关村西区的上下水管网工程,棉纺厂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临建的上下水接入水管网系统,小明发现后默认了上述接通行为。

2007年七八月,棉纺厂拿到拆迁款后,召开了联席扩大会议并确定奖励兑现。厂长提出160万元的“特殊贡献奖”,其中即包括奖励小明40万元。后棉纺厂财务科副科长按厂长指示给了小明两张支票(各10万元);又安排下属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纳从小金库内存入小明名下存折人民币10万元;又从单位小账上提取10万元现金,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小明。小明本人对收受上述4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2年6月,检察院查棉纺厂厂长的职务犯罪过程中,从棉纺厂调取的账目相关文件中发现小明提取资金的备忘录,侦查人员逐笔核实了款项并调取相关证言、书证。2012年7月,侦查人员将小明抓获。

小明及辩护人的辩解为:小明向棉纺厂及相关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均是在其职权范围以外,棉纺厂获得利益与其职务行为无关;40万元是其劳动报酬,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从房地产公司领取的10万元是其为棉纺厂开发清河地块提供咨询应得的报酬,与其职务身份无关。辩护人还提出小明事实上曾被聘为棉纺厂顾问,为棉纺厂提供咨询和水处理设备,其收受的40万元系劳动所得和水处理设备货款,而非受贿款。

法院裁判理由:根据棉纺厂厂长的证言,小明在拆迁过程中帮棉纺厂做过不少具体的事,在几项重大的拆迁事实问题上,小明没有说话不算话;棉纺厂厂长助理证明,小明应棉纺厂请求提供建议,帮助决策,协调关系,传递文件,还默许棉纺厂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临建的上下水接入管网系统。而小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认可自己在工作中确实给棉纺厂提供了帮助,主要内容是让拆迁现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条件。因此,从目前的证据看,可以认定小明在棉纺厂临建上下水接入管网系统提供了帮助,无论该帮助是否属于正当行为,均与小明的职务身份密不可分。因此,小明收取4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具有“权钱交易性质”。至于小明所提其为棉纺厂提供其他帮助,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饮水机一事无相关合同,不能得出40万元为货款的结论,帮助清河项目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且厂长助理也予以否认。综上,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