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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劳动报酬不明确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法律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18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部门规章及文件
2.《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6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 案例指引
孙某国与集贤县第一中学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5民终第34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一中属于事业单位,在编教师与单位确认的是人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在编人员的待遇不是按照《劳动法》调节的,而是依据《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条例》,其入职条件、学历、经历与合同制人员不一致,而且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组合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称工资。而职称工资是评聘结合的,所以工资组成不一样,因此同工缺乏依据。孙某某非一中在编老师,只能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里的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制人员的同工同酬,合同制人员与单位确认的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人事关系,其待遇依据《劳动法》。孙某国要求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