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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行政法规及文件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2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24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