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本通(第八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行政法规及文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章 附则

第108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109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110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111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112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3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九十条 适用除外规定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条约、协定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追溯力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 国税发〔2001〕54号)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发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5倍以下和50%以上或者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2‰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5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七、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总局将于近日下发统一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以暂时制订同类税务文书。

新《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具体操作,可以在《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后陆续落实。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总局。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